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2007年10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解决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缓解住房供求矛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坚持关注民生、执政为民,从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加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让城市低收入家庭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二、尽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一)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修订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2007年年底前,呼和浩特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盟市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盟市、旗县均应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设(房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动员社区组织共同参与调查工作,力求全面准确掌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并运用现代化手段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电子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地方财政对调查工作要给予支持,将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二)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按照立足区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和根据各地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与财政状况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同时结合我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工作进展的实际,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自治区设区城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2022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设区城市要在2022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2022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22年,所有设区城市和旗县城区要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保障面积标准与租赁补贴标准等,应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盟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左右以户为单位确定,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应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赁补贴可直接向廉租对象发放,由其自主租住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并给予补贴。实物配租主要是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四)适度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针对我区相当一部分城市小套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租不到合适住房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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