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拒绝信息公开 拆迁律师强硬到底获终审胜诉判决

【基本案情】闫先生等人是陕西省A县A村人。1986年,闫先生高中毕业后一直在村小学从事教育工作。2013年底,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尤其是交通设施的建设,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便利的交通。2014年初,A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该县县城至某某镇的公路建设。2014年3月1日,A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收公告,决定对A村13户村民的土地进行征收。2014年3月15日-2014年3月31日,由A县国土资源局委托A勘测单位对被拟征收农民的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调查并共同确认。2014年4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了《关于A县2014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申请》,2014年4月2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该批复文件。2014年5月5日,A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A县A村土地征收的公告》并于当日送达村委会。2014年5月25日,A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A县A村被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并于当日送达村委会。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中,以闫先生为代表的4户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而未签署任何补偿协议。2014年7月9日,A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了执法大队强拆了4户村民的房屋。闫先生眼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强拆,内心十分愤怒与不甘。通过朋友推荐,慕名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所,在多次电话沟通后,其最终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维权。后经凯诺律所召开案情研讨会集体分析研究,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韩建业、张海东律师承办此案,通过法律途径为闫先生争取合法权益。【办案掠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两位律师在接受了律所指派后,立刻赶赴陕西省A县与闫先生会面。在与闫先生的沟通中,两位律师了解到与闫先生有相同遭遇的其他3户被强拆村民也想加入维权的队伍中来,但是,因为没念过什么书,对“民告官”有顾虑。两位律师商议了一会儿,对闫先生说:“既然我们大老远来了一趟,你要是方便的话,可以让他们过来。他们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如果他们经过考虑决定加入到维权队伍中来,对维权是有利的,因为户数的增加,出于维稳等因素的考虑,相关部门在处理此事的时候会更加慎重。”闫先生见两位律师并没有反对此事,立刻联系了其他3户村民。不一会,大家齐聚闫先生家。两位律师在接下来的2个小时内解答了在座村民各种各样的疑问。最终,3户村民加入到维权队伍之中,在两位律师的带领下大家同心协力进行维权。在两位律师启动维权组合方案后,尤其是在向A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关于此次征地的报批资料时,对方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于是,两位律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对方回函称,申请事情可由A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但是,A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国土资源厅的回函同样是置若罔闻。两位律师从未见过如此牛气哄哄的行政机关。于是,以四位当事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对于申请事项不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限期履行。A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位当事人获胜了,这虽然只是维权道路上的第一步,但两位律师表示这步非常关键,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未来的结果两位律师充满了信心。【法律法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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