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分类推进和协调发展相结合、鼓励发展与监管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更好的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完善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和支撑环境,结合本市电子商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一)支持经营范围表述多样化,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根据其具体经营项目核定为“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外,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核定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经营范围表述。(二)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支持和帮助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士兵等人员从事网上经营,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允许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经营者提交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电子商务行业和领域。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权登记。允许企业使用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出资,扩大企业经营规模。7)支持配套服务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支撑环境。推进信息服务、网络营销服务、网络广告等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的发展。指导第三方物流企业改进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快递社区自提服务站建设,推进建立与网上交易相适应的现代物流体系。(五)积极参与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引导企业向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加强上门服务与统一指导,促进要素集聚、政策创新、产业集中的电子商务园区发展,扶持重点企业,支持园区内企业横向联合、纵向延伸,形成集聚发展效应。(六)鼓励发展涉农电子商务,助推农产品网上产销对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大户开办网站、网店等网上产销对接创业模式,支持从“田间地头”直达消费者餐桌的新型销售模式,减少流通中间环节,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七)支持各类专业市场发展电子商务,推进传统市场升级转型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传统市场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场内经营户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宣传、交易,提高合约订立、物流配送信息化水平。指导其履行好法律法规明确的各项义务,建立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信息追溯链,实现传统市场与网络市场的有机融合。(八)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建设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指导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加成交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功能,发展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现代展览业。二、积极开展行政指导,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九)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商标保护,提升电子商务企业商标意识。通过对本市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重点指导、创建评选、加强宣传等途径,增强电子商务企业的商标意识,帮助电子商务企业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实施商标战略,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十)制定和推广电子商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上海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帮助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防范电子合同缔约风险。(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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