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连环劫”从一宗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看转型社会的知识产权调解

打开“连环劫”——从一宗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看转型社会的知识产权调解作者:凌蔚何键发布时间:2011-05-2011:08:54近年来,一场专门针对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娱乐服务机构的电视音像作品维权行动悄然兴起。囿于我国既没有判例法传统,也未形成有偿使用电视音像作品的行业规范,维权者只有通过不断更换起诉曲目和起诉对象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这些纠纷由相同或相关当事人启动、诉讼目的都指向于规范行业秩序,本来应当一次性整体解决,却被扩散成一长串连环诉讼,形成了类似围棋中的“连环劫”一样的被动局面——一个案件就像一个劫,案外有案、劫外有劫,案案相扣、劫劫相连,多次往复。造成的结果是,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稍稍处理不周极易引发骨牌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整个娱乐服务市场的稳定。面对这一特殊诉讼现象,民事审判应当如何应对,已经成为当前科学地推进能动司法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试图抛砖引玉,对此略作一些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一、审判的困惑:从一则知识产权案件谈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成功的调解,离不开对各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精准把握。下文将对法官所在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进行描述,希望能够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案情是这样的:2011年1月19日,珠三角F市N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收到一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诉称,台湾某音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公司”)授权自己取得了台湾某当红歌手组合的一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使用权。被告F市J酒店未取得台湾公司或自己的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使用上述MTV营利,侵犯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这是主审该案的法官调至知识产权庭接收的第一个案件,希望为日后工作开个好头的该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他们的调解意向。谁知在原告处就碰钉了,原来多年的维权历经使得原告公司高度专业化,负责起诉、应诉的代理人却不参与调解与谈判。几经波折,法官才约齐原被告的相关人员到庭调解。一见面,被告方就破口大骂起来。原来,早在2008年北京公司就曾以另外5首歌曲著作财产权被J酒店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北京公司理所当然地胜诉了。在那之后,由于一直未能与J酒店达成有偿使用音乐作品的协议,北京公司每年都以更换被侵权曲目起诉J酒店的方式,变相回收当年度的音乐作品有偿使用费。面对专业而强势的知识产权维权团队、无休止的诉讼,以及可以预料的裁判结果,根本不认为自己侵权的J酒店产生了非常强烈的抵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情绪,在调解过程中极度不配合,其负责人扬言判决必上诉,能拖就拖,能赖就赖,就算判决生效也休想自己主动掏钱出来。鉴于当时的紧张气氛,法官只好宣布暂时中止调解。回到庭室一核实,该法官才发现所在庭室近几年来收到的近七百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几乎全是由包括原告在内的两家“维权卫士”所发起的。这两家“维权卫士”似乎有所分工,颇有默契——一家专门负责境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维权,一家则专门负责负责境内。同事们还透露,这两家有时还会雇佣同一批工作人员,进行谈判、磋商。当前面提到的原被告3年的相互博弈被放到原告维权运动的大背景之下,情况就更显窘迫了。经笔者了解,前述提到的两家“维权卫士”先后聘请数十个律师事务所的几十名律师,向两笔者所在法院分别提起数百宗诉讼,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上百名未付费使用的娱乐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索赔,每次起诉均索要5首音像作品使用费。根据法院“一事一案”的立案规则,每位侵权者未付费使用一首音像作品的事实就会被立为一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因而每次维权运动都会制造一批四五十个案件的系列案,原告每首歌曲索要1.5万至5万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并不见得能够获得全额支持,但是胜诉率却必然是100%的。从表面上看,这些案件就像一粒粒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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