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进口“黑人牙膏”的通知 (2)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进口“黑人牙膏”的通知【法规分类号】233101199204【标题】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进口“黑人牙膏”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颁布日期】1992/06/26【实施日期】1992/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1992)外经贸进出发第334号【题注】【正文】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全国各局处级海关,广东海关分署:鉴于在中国市场发现出售对黑人有明显侮辱标记“DARK-IE”和“DARLIE”牙膏(中文商标:黑人牙膏),现决定,禁止进口带有上述名称、标志的牙膏。其他进口商品,凡出现类似情况的,如印有黑人头像的擦手纸等,也照此规定办理。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DARLIE”、“DARKIE”等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5月,经我局商标局核准,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在牙膏等商品上注册了两件由“DARLIE”文字与绅士图形组合的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552362、552364(“DARLIE”为自造字)。1992年5月,我局接到举报,经调查发现,在我国市场上有带“DARKIE”文字,和丑化了的黑人头像图形的牙膏出售,同时还发现,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在牙膏商品上自行改变第552362、552364号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在上述全包装注册的商标上添加“DARKIEISNOWDARLIE”文字,或将绅士头像图形改变为丑化的黑人头像图形等。“DARKIE”文字和丑化的黑人头像图形商标,明显地带有对黑人的种族歧视,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1992年6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与原商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工商标字[1992]第189号);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552362号和第552364号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1992]第038号)。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对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以上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牙膏并非是该公司在中国生产的,而是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地生产,并且在该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由他人擅自进口到中国为由,向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994年1月4日,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两件“DARLIE”商标撤销复审终局裁定》(商标评字[1994]第1号),对好维股份有限公司的第552362、第552364号商标注册权利予以维持。鉴于上述情况,本着依法严格办案的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现就“DARLIE”、“DARKIE”等商标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第552362、第552364号“DARLIE”文字与绅士头像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的商标被许可人依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允许其生产和流通,并且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二、“DARKIE”文字和丑化的黑人头像图形商标,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带有上述种族歧视性商标的商品,应当依法坚决禁止生产和销售;继续生产、销售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有关此案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199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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