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物权观念变迁的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

从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物权观念变迁的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刘经靖刘蕾关键词:物权/绝对物权/相对物权/形式主义内容提要:物权观念是整个物权法藉以建立的逻辑基础。在物权法的历史长河中,物权观念经历了由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的变迁。普通法系在15世纪末就顺利地实现了这一变迁,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系也在18世纪末就产生了成熟的经由契约变动物权的相对物权思想,而德国法系的物权法则始终囿于古典的绝对物权理念。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顺应物权观念演进的历史潮流,实现由绝对物权到相对物权的历史性更新。一、物权观念在物权法构造中的价值在大陆法系,将有体物划为一个独立的范畴进行立法规制肇端于罗马法。对传统物权法体系进行透视不难发现,层层架构、雕琢精美的物权法大厦实际上是观念的规定为制度基石的。物权观念作为物权的基本描述,不仅客观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畴,同时也在微观的层面上决定和制约着物权的类型、物权变动的规则设计以及物权与非物权的界分。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物权观念的科学界定直接关系到物权立法的科学性。然而反思当下物权法的理论现状不难发现,相对于立法层面的热情,对于物权观念的研究是冷淡的,对物权观念的一直以来的一个似乎难以逾越的理解视角就是“权利归属、直接支配、排斥他人、享有利益”。这一理解将物权的绝对性理念推到了极至,由此不仅奠定了以公示方式的一元主义为核心的“公示公信原则”,同时也决定了物权变动以单一化的交付(登记)为标志的形式主义特征。沿着大陆法系物权法的演变轨迹向前追溯,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在对两大法系影响甚巨的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找到物权绝对性的原始表达。这种考察足以说明,我们今天所沿用的物权观念基本上是一种保守思维主导下的陈陈相因的产物。实际上,传统意义上的绝对物权观并非没有遭遇挑战和质疑,如果我们以严格意义上的绝对物权逻辑体系为参照系对现代物权法律框架进行透视时不难发现,无论是物权变动中现实交付的观念化拟制、占有委托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还是晚近以来轰轰烈烈的债权物权化浪潮,都表现出了对物权绝对观念的强烈反叛。这种制度演进的历史趋向表明,现代社会情势下的传统绝对物权观暴露出了重重危机。毫无疑问,在作为物权法支点的物权绝对理念与上述反叛性制度所蕴涵的物权理念之间,矛盾是正相对立的,而长于抽象理论的大陆法系学者自然不会放弃这一正面对抗中的任何一个具有根本争议性的问题,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的争论就这样在物权法历史画卷的收合中不断地展开和重复。退出争论问题本身进行反思不难发现,上述争议实际上无非注释表达了各派学者在物权观念立场上的对立。这种存在于物权观念理解上的根本性差异表明,只要传统的物权绝对观念不变,从观念交付到善意取得等一系列制度就将永远处于正当性基础缺失的尴尬中。然而遗憾的是,对于“绝对物权观”这一传统理念的延续,我们却表现出了一种超乎寻常的忍耐和宽容。而当我们将视野扩展到普通法系乃至作为大陆法系重要分支的法国法系时,会惊奇地发现,如果说上述法系在物权观念的源头上与罗马——日耳曼法(Romano-GermanticLaw)以降的德国法系之间在“绝对性”的意义上表现出了惊人的相似,那么,他们最迟在15或18世纪对物权绝对理念的扬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物权相对化理念与具体物权制度之间的和谐景象,与我们的绝对物权理念和具体制度间的强烈冲突却构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让我们有理由从传统的迷恋中解脱出来,对物权观念的演进轨迹进行科学的历史省察和理性的比较分析,并藉此为现代物权法寻求一个理性化支点。这样的分析,对于正处于物权法制定前夕的中国而言,其意义不言而喻。二、物权观念的逻辑结构及其演进轨迹的逻辑分析(一)物权观念的逻辑结构如前所述,以往的理论对于物权观念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抽象意义上的排他性与支配性,然而这种分析方法恰恰忽略了物权构造的微观化考察。笔者认为,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物权的构造大致包括两个基本要素。首先是主观意义上的意志性要素。物之支配意志意味着“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它”。[1]其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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