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辽宁省超限人员的一封信

访信--关于辽宁省交通厅组建路政局不合理用人问题的反映我们是辽宁原路政治理超限运输人员(下简称治超人员)。2009年11月份,辽宁省交通厅全国首例成立路政管理局(下简称路政局)。路政局接管了原隶属于公路局的路政业务(路产路权、内业管理、超限运输、公路建筑控制区等)。一、录用人员问题不合情理、不公平。这次改革成立路政局的录用人员情况是:征稽人员划转进入路政队伍,原路政所人员需要考试,同时没有划转自2003年以来在岗6年的治超人员。(治超事业编制人员不许参加考录,合同制人员给予解聘)。与路桥收费、征稽等行业消失不同是的治超还在继续。别的岗位人员的能进入但是原治超人员岗位却丢失,所有这种不公正用人方法导致了信访案件发生。治超人员一般工作在超限检测站,在信访过程中省交通厅官员明确表示目前超限检测站没有取消。路政人员短缺。不能圆满开展工作。但是人员短缺却要制定面向社会招聘新增人员。这样是一种变相的把原治超人员的岗位夺走并且拱手与他人。接见信访人员的副厅长李雁鹏同志表示对大家同情和理解:下一步将面向社会重新招聘合同工,并计划在原从事治超人员事业编制内招收150人进入路政局。(一)、不合理之处的工作账:不接收治超人员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从2009年11月至今,全国只有辽宁省24小时监测固定超限检测站的因人员不足未能正常运转至今6个月。公路运输昼夜运行,没有24小时监控,长效治理超限运输只是一句口号。违背中央“关于严厉打击超限运输和长效治理”的指示精神。超限运输的抬头,势必造成国家公路财产巨大损失。以前取得的成果将付之东流。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建设24小时全国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精神。(二)、不合理之处的经济账:不划转自己内部职工并且解聘治超合同工而面向社会招聘,解聘到从新招聘、关于解聘合同工,人员短缺交通厅要转向社会招聘。另外解聘治超的合同人员,每人6年的补偿金是7千元以上加上失业保险4千元每人近1万多元的资金。加上新增人员的培训,从解聘再重新新招聘并培训意味着数额巨大的国家资金被挥霍。关于不录用原系统治超事业编制人员:原有路政加治超人员圆满完成工作的前提下,省交通厅不要原来一线事业编制职工而要要重新招考,更要增加巨大的人员开支这样的用人方法无疑是存在决策失误,必更将造成更多国家财产的浪费!当国家的财产形同儿戏。二、录用本系统内事业编制职工是原则性问题。超限检测站是路政机构、治超人员属于路政人员,这一点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于4---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月27日接见辽宁省治超人员时更是给予明确认定2009年7月交通运输部的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是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第二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调剂解决;难以调剂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增。以上第二十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的配备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Ⅰ类检测站,不少于40名;(二)Ⅱ类检测站,不少于30名;(三)Ⅲ类检测点的流动执法人员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并视具体情况增加Ⅰ、Ⅱ类检测站的人员配备;以上文件充分说明,录用本系统内事业编制职工是原则性问题。超限检测站是路政机构、治超人员属于路政人员,这一点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于4月27日接见辽宁省治超人员时更是给予明确认定。符合招考的辽交人发(2009)309号文件。但是成立路政局不允许全体超限人员考录。虽然2003年省交通厅组建监测站要求面向社会招聘。但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是结合当地实际调动单位内事业编职工加合同工从事治超工作。6年间,全省10个市20多个地区事业编制人员在治超一线工作是一种普遍现象长达6年的监督检查,交通厅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无任何异议,当属于是合理合法的的人事任用、即使有过错也不因该由无过错方承担。所以路政治超人员应当这次改革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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