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拒执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背景。答:首先,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其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争议问题愈加凸显出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也是司法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要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的指示。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为了使中央的重要决定落到实处,使专项活动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势在必行。问:起草制定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答: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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