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性质及特征

浅议中国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性质及特征「摘要」我国刑法新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罪名,是根据我国现阶段打击犯罪的需要设立的,现以刑法和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及特征作一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它与黑社会本质上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发展形态上的区别。「关键词」数罪并罚,集团犯罪,共同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根据我国现阶段打击犯罪的实际情况设立的,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集团犯罪、共同犯罪”或仅仅采用“数罪并罚”的办法,其有关规定已远远不足于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于是我国刑法新设立此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认定却出现了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于是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了司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了立法解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和应用,我认定应以刑法和立法解释为依据,以司法解释为依托,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那么我们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呢?我认为,只有以刑法为依据,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才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正确定性。(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又被称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所谓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一种或几种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犯罪主体的多数性,犯罪目的的明确性,犯罪形式的组织性和犯罪结合的稳定性等特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具备上述特征。虽然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规模、组织化程度、犯罪结合的稳定程度、危害程度,逃避法律打击方面已远远超过了“犯罪集团”这一概念,但恰恰如此可以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码是一种犯罪集团,它具备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下发的司法解释也隐含这一观点。解释第3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符合《刑法》第26条节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处罚的原则。---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但它是犯罪集团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从刑法第294条规定来看,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他与犯罪集团是一种种属关系。从概念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法穷尽犯罪集团的外延。我们可以研究犯罪组织的动态变化,在犯罪学中有组织的犯罪由合伙犯罪→团伙犯罪→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步步发展过程。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规模,组织化程度、危害程度,逃避法律打击等方面已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他具备自身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本质上是一致的黑社会为外来语,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这种组织在组织形式上的特点是采用托拉斯式的联合,在联合体内权力高度集中,并严格按照内部等级制度专业化行事。有周密的犯罪活动计划,进行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同警察局和法官有密切的联系,同大商业和管理机构结合在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创制的一个新概念,很多人都将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具备黑社会组织这种事物内在质的规定性的组织,在性质上它已是黑社会组织。我国立法机关在《刑法》第294条第1、2款中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这两个概念,这说明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不是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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