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保系统政风行风情况社会调查的通知-苏州安全生产监督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环办字〔2015〕62号-------------★--------------关于认真组织开展苏州市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刻吸取昆山中荣“82,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落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5〕32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2015〕58号)要求,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除尘系统整治为重点,落实除尘器环保和安全验收工作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粉尘涉爆企业各类违法行为,继续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从严从重对粉尘涉爆企业非法违法问题实施执法处罚:粉尘涉爆企业非法从事生产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停产整改企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按照上限进行行政处罚;粉尘涉爆企业除尘器和除尘系统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规范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停产整顿;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粉尘涉爆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保障全市环境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整治范围'目标'内容和要求(一)整治范围整治范围以前期各地排查的存在粉尘涉爆危险企业(附表中提供名单)为主,同时结合各地掌握的其他粉尘涉爆企业。(二)整治目标对现有的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未竣工验收的,进行分门别类,排查梳理,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停工;对符合规定的,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环保、安监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加快实施竣工验收。(三)整治內容和要求粉尘涉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治内容和要求1•各级环保部门要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加强除尘设施日常环保运行管理,控制粉尘对外环境的排放。(1)对于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违规企业,应当立即要求其停止生产,并依法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2)对于未能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除尘设施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限期企业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除尘设施,并经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3)对于配套建设有除尘设施而没有进行验收的企业,企业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验收规定对其进行验收。对于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4)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粉尘涉爆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5)加强对固体废物储存及处置情况的检查,收集、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如属于固体(危险)废物的,需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2•各级安监部门排查和整改涉爆企业除尘系统设计、安装、使用、运行和维护方面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范以及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泄爆装置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等问题和隐患。二'整治时间安排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定于7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地依属地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及整治。1•检查阶段(即日起-7月31日)。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各自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苏州市安委会将组织对各地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抽查。2.整治和验收阶段(8月1日-10月31日)。各地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治。对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安监和环保部门组织对除尘系统进行联合验收。3.督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督查。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除尘专项整治。将集中行动中关闭取缔企业和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名单,粉尘涉爆企业环保专项检查、整治情况及处理结果汇总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环保和安监部门联合整治工作小组和联合工作机制。对涉及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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