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立法遏制电动车乱象 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武汉拟立法遏制电动车乱象形成动态管理机制昨天,《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提交市第十三届人大十四次会议一审。其中,明确规定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严管。《办法(草案)》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且具备脚踏行驶功能。禁止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同时禁止挪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相关证件;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电动自行车出现违规载人,违反限行、禁行规定,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等行为,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出现未登记上牌就上路行驶、挪用其他车辆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违法改装醉驾等行为的,除上述处罚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可扣留车辆、没收非法装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办法(草案)》虽设定了必要的强制措施和罚款处罚,但尚不足以从源头上根治电动车乱象。建议明确规定,要形成电动自行车动态管理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联合整治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电动自行车市场规范管理,加大对质量不合格、假牌假证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现象的治理力度,从源头控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夏琼作者:夏琼昨天,《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提交市第十三届人大十四次会议一审。其中,明确规定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严管。《办法(草案)》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且具备脚踏行驶功能。禁止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同时禁止挪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相关证件;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电动自行车出现违规载人,违反限行、禁行规定,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等行为,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出现未登记上牌就上路行驶、挪用其他车辆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违法改装醉驾等行为的,除上述处罚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可扣留车辆、没收非法装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办法(草案)》虽设定了必要的强制措施和罚款处罚,但尚不足以从源头上根治电动车乱象。建议明确规定,要形成电动自行车动态管理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联合整治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电动自行车市场规范管理,加大对质量不合格、假牌假证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现象的治理力度,从源头控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夏琼作者:夏琼昨天,《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提交市第十三届人大十四次会议一审。其中,明确规定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严管。《办法(草案)》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且具备脚踏行驶功能。禁止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同时禁止挪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相关证件;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饮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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