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在人大法学院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4年04月24日浏览:2842014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三中院、各行业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包括台湾高校学者在内的各高校学者们共8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主持。在主题报告环节,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王自强司长首先介绍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从2011年7月启动以来、到提交草案过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基本情况,并指出本次修法重点主要是两个部分,一是对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二是强化了救济措施,而主要原因在于顺应市场的发展和解决当下社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同时,王司长强调,《著作权法》立法和修改是个矛盾利益体,社会各界不同观点很多,需要切实提出建议意见,方得以加快修法进程。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金武卫处长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给大家做报告。报告集中于著作权权利归属、激励管理制度、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形式和著作权登记制度等草案中涉及的热点问题,金处长对上述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和分析,并希望通过研讨,加速修法进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台湾政治大学冯震宇教授指出,两岸著作权法有诸多相似之处,可以相互借鉴,并举例说明台湾著作权法在权利内容,如人身权、财产权、网络传播权、视听作品著作权等、著作权登记制度和平行输入等方面也有很大变动。台湾中央研究院刘孔中教授则介绍了台湾地区学者推动的著作权法的特色和重点内容,同时指出在著作权领域内,跨时代变革已经到来,修法要更具前瞻性与可持续性,两岸关于著作权法修法草案确实有必要相互借鉴,但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本土实践的经验,忠于现实需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在听取以上几位官员和学者的报告后,座谈会就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参会代表就修法问题分享思想、分享经验,就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如就追续权而言,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CISAC协会亚太区总裁吴明枢先生认为,追续权可以保护创造、繁荣文化,对盗版也有一定的遏制作品,因而在中国设立追续权制度正当其时,势在必行。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林副研究员则认为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刚刚起步,若设立追续权制度,可能会导致艺术品由公开的拍卖场所转入到地下市场交易,这就违反了市场规律,使艺术家和拍卖商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给中国刚刚出现的艺术品市场带来灭顶之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还对著作权法总则部分的修改提出了以下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第一、应将保护公众权加入立法宗旨中,因为法律不仅要保护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还要重点保护公众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第二、对于作品定义,建议加入一个基于创作而产生的智力成果,这样就会对作品的概念和作品传播的相关课题、以及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界限划分的很清楚;三、应当增加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条款,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实践,如限定好国家机关的范围等;四、国际公约中没有关于版权设计的规定,我们没必要提供超国民待遇,议将此条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张总干事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提出关于现行著作权法的不足及解决现实问题的看法。关于著作权法不足,他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是法定许可,他认为法定许可在中国不是特别成功,法律限定很多著作权人权利,应该先使用后付酬,但是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第二是延伸集体管理,他介绍道北欧有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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