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姬联伟:F253文献标识:A:1674-1145(2018)9-327-02摘要: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间存在差异,视同销售界定模糊,在各种税种下的业务和会计处理方法均有不同,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会计及税额核算,本文在分析税法和会计规定差异基础上,对其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是税收概念用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并未形成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在实际的处理中存在很大不同。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方面来讲的,会计上认为其行为结果不符合常规收入定义,税法上认为其行为类似销售行为,应缴纳相关税收。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差异较大,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其容易同一些非视同销售的业务相混淆,增加了会计工作难度。一、视同销售业务税务和会计规定差异若业务在税法上确认需缴纳相应税款并且在会计上也符合收入标准,则将这项业务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若其不符合会计收入标准但税法视为视同销售,则在会计核算时需进行仔细处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其视同销售业务税法和会计规定皆有很大差异。(一)消费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业务《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要在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并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则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则需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同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其他方面即为视同销售,是指在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并自用到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是用于非生产机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以及提供劳务、赞助、集资、样品、广告、职工福利、馈赠、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会计方面对消费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是在企业产生不符合收入标准业务时,不确认收入且不计算损益,不会影响到会计利润;在企业发生符合收入条件业务时,则在会计上进行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和损益,按照销售行为计算各项税费。(二)增值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以下八项规定为销售行为;销售代销货物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且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将货物从其中一个机构转移至其他机构并用于销售,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或市除外;將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在非增值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用作投资,将其提供于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无偿赠送于其他单位或个人。在税法上根据这些业务是否产生增值而确定是否计征增值税。在会计方面税法中规定的八项情况不完全属于销售行为,对其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在会计上进行销售处理,计算收入和损益,并计算需要缴纳的各类税费,而对于其中不满足收入标准的则不进行收入和损益计算,不会影响会计利润,但需计算相应税额。(三)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国务财政、税务主管等部门列有其他规定外,企业产生的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财产、劳务和货物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利润分配、职工福利等皆视同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转让财产。主要强调了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则按照税法规定视为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处理。在会计方面主要根据收入标准判断,在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市场推广等情况时,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在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股息分配、偿债等情况时,由于满足收入标准,则不会进行纳税调整。二、视同销售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一)货物用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此时货物的资产形态改变,但企业没有产生现金流入,仅发生了资产内部转移,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会按成本转账而不进行销售处理。由于自产自用货物含有进项税金,并且通过加工产生了增值,因此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在货物移送时要缴纳增值税,而货物仅在企业内部转移,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因此不需缴纳所得税。(二)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在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等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中时,货物所有权范围没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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