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一、事故简要情况2009年04月20日16时40分,驾驶人吴某驾驶湘B/748**号中型货车,从三乡平东往珠海南屏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公安分局对开路段处,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钟某)由左往右经人行横道处横过机动车道,中型货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周某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4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交警抓获。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无证据证明钟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三、相关法条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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