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2009-7-69:30:15特急浙财综字〔2009〕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今年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省经济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帮助企业减轻资金方面的压力,渡过难关,现结合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就加强我省“两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两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两金”政策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两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地、各部门都无权擅自减免。各级财政和“两金”的执收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8〕1号)规定的标准征收“两金”,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两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预收“两金”的退还工作1.对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工程所需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供货合同,施工现场有散装水泥、干混砂浆流动罐等使用设备,工程项目开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前提下,凭供货合同可提前申请退还部分预缴的专项资金。主管散装办应在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0元或按水泥预算用量每吨1元的标准,提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余额待工程竣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暂定一年。2.对按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建筑项目已通过设计审图确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建设单位与新墙材企业签订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供货合同,并向主管新墙办书面承诺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申请提前退还50%的预缴专项基金。余额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退还清算手续。对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各级新墙办应依法追缴墙改基金,并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积极帮助企业,加快对历年预收“两金”的退还结算工作1.对2007年12月31日前征收且至今未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结算的建设工程,各级散装办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交款单位发出《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交款单位在10月31日前办理预收专项资金的退还结算申请手续;对未完成竣工决算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办理退还结算手续的建设工程,应要求交款单位在接到《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后,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回执》,并于10月31日前回复同级散装办。各级散装办要做好项目反馈情况的登记工作,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毕后,及时通知交款单位办理预收款退还结算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退还结算手续或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的交款单位,其预缴的专项资金按行政程序规定转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对于申请办理退还结算的建设工程,各级散装办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退款等手续;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退还交款单位的预收款,对于不退还部分,由散装办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结算)”,缴入国库。2.对2007年12月31日前征收且至今未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结算的建筑工程,各级新墙办要根据墙改基金征收和退还台账记录,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各交款单位邮政送达《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见附件2),交款单位接到《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后,应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回执》,并于10月31日前回复同级新墙办。各级新墙办要做好项目反馈情况的登记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按政策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对已竣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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