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胶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质监发〔2009〕22号胶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科、室、站、大队,各技术机构:现将《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篇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执法机构)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适用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上位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第四条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集体审理原则和教育优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本基准的规定决定单处或者并处。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前置的,应给予合理期限予以改正,逾期不改的,方可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合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实施原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件和其他资料的;(七)在行政机关尚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八)主动举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九)经调查核实属于管理疏漏造成产品不合格,且行政相对人事后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的;(十)经调查核实属于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产品,但不合格指标属非强制项且轻微,不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十一)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存在主观故意的;(二)违法数额巨大的;(三)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四)转移、毁灭证据,作假证、伪证或强迫他人作假证、伪证的;(五)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的;(六)借故刁难、阻挠监督检查的;(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或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九)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逃避处罚的;(十一)因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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