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附件1: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依法定职权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三)公平、公正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五)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六)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严重危害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产品质量安全的;(二)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三)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四)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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