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现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受理问题(一)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信访件转有关机关。(四)对属于下级管理对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未超过办理期限的信访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受理。(五)对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二、关于告知问题(一)信访事项的告知对象,只限于姓名(名称)真实、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清楚的信访人。(二)告知分为受理告知与结果告知。(三)受理告知。1、向哪一级反映的信访事项,就由哪一级信访机构负责告知是否受理。2、告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3、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检举、控告和申诉,是来访的,应当场或自接访之日起15日告知受理;是来信的,一般在来信人有要求时于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告知受理。4、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来访的,应当场或自接访之日起15日告知不予受理,有关材料及时退还本人或转有关机关;是来信的,一般在来信人有要求时于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不予受理,信件及时转有关机关或退还本人。告知不予受理时,应简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指明有权受理的机关及其地址等。5、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文书后,信访人仍以相同内容重复信访的,不再出具告知文书,其信访件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规定办理。(四)结果告知。1、告知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进行。2、对实名检举、控告事项告知处理结果,一般为信访人有要求或与维护稳定有关的事项,可以适当的方式回访或回函。结果告知,由承办机关信访部门或案件检查等部门负责。其中属案件检查等部门办理、需归口信访部门转告信访人的,由案件检查等部门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告知信访部门;信访人要求与案件检查等部门直接沟通的由信访部门与案件检查等部门视情处理。3、对党纪政纪处分申诉事项处理结果的告知,按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序应由案件审理部门办理的,由承办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其他申诉由承办机关信访部门负责。4、告知检举、控告、申诉事项处理结果的时限,最长不超过办结后的十五日。办结时限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5、对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的其他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其告知程序的时限参照前述1、2、3、4条精神执行。6、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一级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回复信访人。三、关于查询问题(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的其他信访事项,应允许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提供方便。信访人可持身份证或受理凭证到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查询,由承办人负责任地给予口头答复。(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2005年10月28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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