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透露的信息

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核心提示:据现代快报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月4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小玲案子的判决,对全国处于类似情况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曙光。他们将不再困于那些不负责任的、不配为人父母的人身边,不再陷入噩梦般的家庭却无法逃离。这,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力量,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不再只是“传说”......===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沉睡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照进现实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例,是对沉睡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的一种唤醒。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今在四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意见并出现第一个相关判例之后,这个沉睡的规定得以真正唤醒,无疑是法治进步的写照,也具有极大的示范价值与标杆意义。>>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进步震慑“坏父母们”本案释放出的标本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强烈冲击;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一种有力的保护。而且,当这种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后,父母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有望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程一标志性事件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徐州铜山的判例,便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的典型案例。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撤销监护权”的意义当然不仅在于让良法善政照进现实,更重在完善监护权监督制度,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此案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撤销监护权难点不在于司法实践本身,而在于司法实践是否置身于系统可行的保护制度之上。首例撤销监护权背后的缺憾更值得关注。落实意见要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动介入机制结合起来,变被动为主动。要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要细化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与评估机制,增强保护的及时性。>>谨慎行事保障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当地民政部门也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急于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给这位邻居,而是采取了助养或寄养的方式,这种谨慎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说到底,作为国内首例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在对孩子的后续监护和照顾问题上,既要大胆探索尝试,同时也要谨慎行事,为以后更多类似的案例积累经验,以保障更多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热心人士,更需要民政部门更多作为自然,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后,一个问题便来了:如何给小玲提供持续的关怀与关爱?当前采取的方法,是将小玲寄养在一直给予其关爱的张女士家里,民政部每个月提供700元的救助金。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11岁的小玲受教育程度很差,这些注定了要给小玲提供更多的后续关怀。而这,不仅需要热心的张女士,更需要民政局的更多作为。毕竟,小玲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吃饱穿暖,更有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因素。>>===有了良好的开始,后续还应继续哪些工作?===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只是一个开始但是在我看来,通过法律手段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只是对女童权益保障的一个开始,真正的难题在于收回监护权之后,如何尽快帮助女童摆脱之前因为不堪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阴影,保证身心健康成长,开始自己新的童年生活。相对来说,帮助女童摆脱心理阴影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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