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解释一为视角展望渎职犯罪查办的发展趋势

以“解释(一)”为视角展望渎职犯罪查办的发展趋势摘要近年來,反腐形势越来越严峻,党中央国务院也深刻认识到打击渎职犯罪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耍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并出台了中办37号文件《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这为该解释的出台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关键词犯罪查办刑事案件法律基础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2-02一、“解释(一)”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是反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Z前的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行为查处中存在定罪量刑标准模糊、主体界定难、处理畸轻等许多困扰反渎办案的问题,比如对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其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打击渎职犯罪的力度,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解释(一)共计10个条文,规定了十个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儿个方面:第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两个口袋罪的定罪标准不作区分,统一标准。两罪不再区分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统一了定罪标准。首先,就造成人员伤亡来讲,统一了标准,玩忽职守罪相比以前入罪门槛降低,滥用职权罪入罪门槛提高;其次,“经济损失”统一规定为30力-元,不区分单位和个人,不区分直接和间接。时间段为立案时至公诉前,对象是渎职犯罪和相关联的犯罪两种,范围为已实际造成的和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再次,明确界定“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前从未规定。第二,明确了一般渎职罪名与特殊渎职罪名的法条适用顺序。在具体办案中,先考虑适用具体渎职罪名,除非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才适用兜底罪名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只强调主体是否符合具体渎职罪名的规定,这在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难以区分。从司法操作技术上看,刑法第九章中有12个法条带有“徇私舞弊”字样,从是否具备徇私舞弊等方面区分更加符合实际。第三,明确了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的罪数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渎职犯罪又收受贿赂是构成一罪还是二罪,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解释(一)首次明确规定,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也就是说,除了《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对司法人员择一重罪处罚之外,一律实行数罪并罚。第四,明确了行为人既有渎职行为又有其他行为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该规定主要为解决行为人实施渎职行为与非职务行为构成渎职罪和英他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乂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具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明确了“集体研究”形式下如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第六,明确了特殊主体适用范围。解释(一)首次明确了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一定要注意,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才构成渎职罪,如果行使的不是行政管理职权,是一些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权,就不能适用,在具体办案中,切忌生搬硬套、断章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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