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篇一: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行政判决书:温州17村民胜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行政判决书(不服地行政复议)温州17村民胜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表时间:20XX-11-2316:57:00阅读次数:242鹿行初字第198号原告:林银莲等17人:诉讼代表人:陈春发,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水西路150号。诉讼代表人:朱文义,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水西路140号。诉讼代表人:绍林姆,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水西路141号。诉讼代表人:绍和庆,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水西路143号。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松林,厅长。委托代理人:谢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处工作人员。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南洋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耐宝路99号。法定代表人:林崇国,该指挥部指挥。委托代表人章登程¨该指挥部工作人员。原告林银莲等17人不服被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于20XX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10月17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银莲等17人的诉讼代表人陈春发朱文义、邵林姆、邵和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谢伟、陈伟,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南洋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章登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浙土资复决[20XX]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20XX年,南洋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温州市南洋大道南、北段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及附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等材料。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于20XX年2月14日召开了有关科室及主管领导参加的用地预审内部会审会议进行讨论。2月17日,作出了《关于印发20XX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预审集体会审意见的通知》(温土资建[20XX]3号)的预审意见。20XX年7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XX]第10461号批准农转用及征用。被告认为:一、申请人受理南洋大道建设工程预审不符合法定条件;二、被申请人关于南洋大道等工程作出的预审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三、被申请人关于南洋大道等工程作出的预审结论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确认被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洋大道的预审行为违法。被告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温土资建3号关于印发20XX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预审集体会审意见的通知;2、2003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抵折指标清册,证明尚有农用地专用指标可以抵折;5、温州市南洋大道南段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及附件;6、温州市南洋大道北段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及附件;7、温州市南洋大道南段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附件;8、温州市南洋大道北段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附件;9、温州市南洋大道南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10、温州市南洋大道北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11、南洋大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12、征用土地公告(20XX)年第12号:;3、浙土字B20XX第10461号一书方案、温土字B20XX第031号;14、温州市本级20XX年度整理第101批次用地情况汇总表:15、、温计投(20XX)20l号;6、补充耕地方案:17、征用土地方案;18、农用地专用方案;l9、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证明农用地抵折指标款已付;20、温州市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征地范围、项目用地范.围;21、受理通知书;22、提出;答辩通知书;23、寄送行政复议书的特快专递。以上证据1-2、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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