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及其取向

试论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及其取向[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则;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威慑理念;司法正直;权益平衡[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论证说明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外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理念、法律价值的冲突及其协调。从而提出了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大势所趋的观点。但同时我们在对非法证据进行取舍时,应当在科学的诉讼价值观念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价值选择,并且坚持利益权衡的原则。在中国,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采,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什么样的证据排除规则等等问题,是刑事诉讼中较为复杂,也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界争论歧义颇多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许多的法律价值理念问题,通过对它们的探讨,对于完善诉讼立法,推动证据立法,规范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证据规则和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而证据规则是诉讼的灵魂。试想在证据的收集、运用及判断上,如果杂乱无章、漫无边际、恣意妄为,则诉讼的程序性就会失去依托,公平与正义的程序也将无法真正建立起来。因而作为诉讼之灵魂的证据也要确立自身特有的一套规则,即证据规则。美国学者JohnN.FeMio则对证据规则作出了更为直接而简明的概括,他认为证据规则所要规范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被排除。下面我们看一下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由于我国的诉讼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我国的证据规则倍显零乱,相对于完善的英美证据规则而言,则比较初级,尤如尚未开垦的处女地。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29日颁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的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个规定要求排除用非法手段取得的ISl头陈述性的证言。从这个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取得证据的禁止条款结合起来看。我国已经存在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在实践中,至今很少有关于适用排除规则的案例被公开发表过。因此,对于这个规则将在实践中如何发展作出评价还为时尚早。关于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搜查、扣押所取得证据的规则在我国还尚未确立。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要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同时又规定,“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从刑事诉讼法的另一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的程度,并由此限制搜查的范围。侦查人员实施搜查严重违法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但是所得的证据还是会被采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审,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只排除了刑讯逼供取得的El供的采信可能,但对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物证和书证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这种排除是不彻底的,助长了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得证据的行为。二、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主流的具体理念在美国和德国,虽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争论已经进行了一个多世纪,但是对于它继续存在的价值是没有异议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主要的价值理念:第一,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理念。在美国排除规则的主要理由是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例如在1961年作出的Mapp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考虑涉及宪法第4修正案的排除规则是否应当适用到美国所有的州。在此以前的1949年,最高法院曾经要求各州按照第4修正案的规则禁止非法的搜查和扣押,但是当时并没有要求实施排除规则,而是允许各州作出他们自己关于如何贯彻实施第4修正案的决定。Mapp案件和其他涉及宪法权利的类似案件决定的中心思想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应该有其真实的意义,而不是只是写在纸上的那种渴望达到的目标。最高法院提到,没有排除规则,“抑制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就可能成为一种‘言词的形式’,是没有价值和不值得在一个规定人无价的自由权利的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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