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基本权利视域下的技术措施保护问题

公众基本权利视域下的技术措施保护问题[摘要]针对两个世界知识产权条约中所涉及的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人版权问题,解释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实质,从公众基本权利的视角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审视,对版权制度中将技术措施权利化倾向提出质疑,认为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化将导致人们学习权实现的障碍,影响人类知识进步,这将进一步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应当对版权人积极扩张版权范围和内容的主张保持足够的谨慎与关注,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关键词]技术措施版权接触权公众利益[分类号]D923.411背景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连续通过了两个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邻接权条约》,其中针对在新技术条件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邻接权保护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技术措施权的问题,从法律上为版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扩张提供了依据,并认为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版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美国率先给予回应,在1998年10月正式颁布了《千年数字版权法》(DMCA),以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的义务。我国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积极响应这两个条约的规定,在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针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尽管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权利人对作品进行技术措施的保护方式属于著作权之一,但是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来看,还是对权利人的这一权利予以肯定。同时我国学者也对此问题从理论层面上进行了积极探讨,为权利人权利扩张提供舆论支持。由于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数据库的制作者而言,大型的数据库的完成已经变得非常容易,只需要一定的投资,就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由于数据库的海量信息以及数据库的收集者所花费的大量投资,相比较其他的作品而言__如果将数据库也看成是作品的话__数据库权利人更有理由和动机采用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数据库的擅自使用。人们当然认为,对作品施加一定的技术措施手段,在网络环境下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技术措施代表了版权人的权益,技术措施应当得到真正的实施,对破坏技术措施的人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并给予法律上的责任。①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邻接权条约(WPIyr)第十八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2技术措施的涵义和实质李扬认为,技术措施是版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方法,指的是版权人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在版权发展历史上,版权人对因为技术的发展导致版权权益的分割侵占总是会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只有到了一定的阶段,比如当版权人所遭受的实质性利益损失得到确认之后,法律才可能对某些技术手段和措施给予法律上的认可,从而纳入到版权法的范围之中来在此之前,因为技术的变化而导致的版权人对自己版权利益的保护手段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版权人版权的任意未经许可的使用问题,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众依法所享有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了限制。技术的发展见证了版权人与社会公众或者其他利益方之间利益博弈的全过程技术保护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术性措施既可阻止非法的使用,也同样阻止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这样一来,某些原本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现在将无法自由使用或者因规避技术措施而陷入侵权的困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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