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系列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句话”论述的思考之一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不能不“叫真”童之伟通读了一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读物[1]后,我感到长期以来自己对这个课题关注不足,于是赶紧补课、了解相关情况。资料显示:2005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指示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又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在研讨班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同志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即内容构成)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也可以说是20个字、五句话(以下简称“五句话”)。2007年10月15日,中共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央委员会报告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但并未确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提及上面“五句话”。2010年9月下旬,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纲要》(征求意见稿)向一部分学者征求意见,我也收到了这个稿件。10月和11月上旬,在读完“征求意见稿”后,本人利用学术研讨和出差开会等机会,以座谈形式先后与华东、华中和西北等地40多位不同学科(以法学为主)的教授、副教授就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五句话”交换了意见。我感到,大家有3点共同的看法: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此开展教育和学习非常必要,但从现有情况看,我国社会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还远没有形成广泛共识;2.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五句话”有明显结构性缺憾,如果不经充分讨论就以“五句话”为内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效果很可能不理想;3.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那“五句话”可能需要调整和充实。这些意见我已向中央有关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及其慎重的做了反馈。不过,应该说明的是,我们后面要讨论的,是“五句话”能否全面准确地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涵的问题,不是其本身表达的内容是不是正确合理的问题。“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句话”,就其本身的含义而言,不论从总体上看还是单独看,都是正确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制建设工作是有积极指导意义。从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研究进程看,“五句话”的提出和阐释也给后来者提供了很好的思想材料和思考基础。但是,“五句话”的这些并不能证明它是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涵的最恰当文字。也许有人以为,讨论这类问题不过是玩文字游戏,不如做点实事,解决点具体问题。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如何全面准确地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关系到我国法治的前途和法制建设的方向,决不可掉以轻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法学理论就有什么样的法制建设实践,在我国,官方秉持的理论若有偏差,会直接表现为执政党在相关方面指导思想和有关政策的偏差。近年来在刑事案件办理、刑讯逼供认定、强拆处理、律师权利维护和维稳处置等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实际上就都与官方对法治理念内涵的解说有关。也许有人认为,中央有关领导机构不是已经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确定为“五句话”了吗?我们现在提出不同意见,岂不是与上边对着干么?不能这样理解!我们讨论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的内涵,既然谈的是理念,不是指示命令或决议决定,自然应该通过讨论寻求共识,否则它就不是理念。退一步说,即使“五句话”真的是指示命令或决议决定,在尊重和服从的前提下,公民也是有权发表不同见解的,其中包括提出批评、建议。或许还有人会说,上边定了的事,我们随声附和就是了,“食肉者谋之,又何间焉”?此言更差矣。我们是一个共和国,不是独裁专制国家,这中国的天下是我们大家的(《药》里的夏瑜辛亥革命时代就宣传过“这大清的天下是我们大家的”啊),对于关系法治命运的大事,公民怎可不关心,学者岂能不吱声我注意到,2011年1月16日,周永康书记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2011年“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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