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放与收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放”与“收”摘要: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的体现,而如何理解和界定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处理好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下,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处理处分权与司法权的行为频频显露弊端,为公众所诟病,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法律公正性权威受到挑战。在当前公民权利主张与法律发展进程不协调的情况下,反思我国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的现状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自由;诚实信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08-02作者简介:李雪(1994-),女,汉族,黑龙江鹤岗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随着我国民事主体法律观念的不断加强,民事诉讼实践水平的不断深化,诉讼中当事人对赋予其的“处分权”的了解也愈发深刻,试图运用手中的这一利器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国家法制建设尚待完善的总体状况下想要各方面都尽善尽美不遭人非议是很难办到的,对于处分权的真切实际的“放”以及对待由社会频发的诚信危机引发的恶意诉讼而采取“收”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文则是立足于民诉基本理论及近年司法实践,对合理规制处分原则的问题进行探讨。一、处分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在民诉书中被提及的篇幅并不是很长,仅短短几行文本意思解释也很明了易懂。但是在H常生活中遇到很多案例的圆满解决无不渗透着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的智慧,同时,由合法外衣裹着的非法冃的引起的许多无谓纷争悲剧也让我们深省。处分原则,即处分权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意志自主决定行使民事权利和和诉讼权利的方式和内容,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也为处分原则提供了法律形式上的确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赋予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由于没冇正确地处理好处分原则和国家干预的关系而展现诸多弊端,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司法浪费,大大挫伤了国家司法的权威。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放”现代社会,任何一项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权利。“有权必有责,用权需谨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也无法幸免。处分原则往往以抽象笼统的形式立于法律条文Z中,高若星空,远如银河,极易被广义的法律解释所肆意地限制。导致当事人的处分权非但不能有效地制约司法权,还反被司法权侵略与蚕食,成为司法权的附属品。这一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及实践中屡见不鲜。举一例试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没冇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审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此可知,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免受无妄之剥夺,可以主动中请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这一点无可非议。至于由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我认为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第三人参与诉讼与否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根据处分自由的立法精神,若由法院通知,客观上即形成法院不问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依靠司法强制执行力使其不得不参加诉讼的局面,法院无异于主动追究了第三人民事责任,有违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常被判决承担民事义务,实质上是“迟到的”当事人,有权将其追加到诉讼市理过程中的主体无疑是具冇处分权利的原告或被告,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宜主动干预。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民事司法审判实务中,都存在着大量过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情形。三、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收”俗话说:权力是把双刃剑。同样地,“权利”也有自身的双面性,正确行使处分权,当事人会因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人称赞,彰显民事诉讼主体的睿智卓识,可一口手中的权利被滥用,则会妨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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