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思与重构新主体视野下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模式探析

辩思与重构:新主体视野下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模式探析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美]罗纳德•德沃金渎职犯罪的危害性随着诸多社会热点的表现已逐渐为世人所了解。但自渎职罪独立成章以来,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判定最为困难、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终于给予渎职罪主体以官方解读,而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以“新主体”的身份被纳入了渎职罪的监管范围。如何围绕“新主体”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当下我们必须给出的答案。一、辩思:新主体成因必要性的实证考究渎职罪拓展“新主体”其实是一种实践发展趋势和必然走向。研究渎职罪的新主体的成因必要性就首先要明确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演变历程和发展原因。1、渎职罪主体的发展轨迹渎职罪的主体在设计之初就是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单一场域。1979年《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共有8个条文9个罪名,其中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将渎职罪的主体界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为什么当时的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只界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其原因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管理体制上不区分政企界限,再加上刑法关于渎职罪的罪名也不祥尽,虽然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看似范围较大的渎职罪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其监督主体却并不多。随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行,政企分离成为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国家权力与企业、公民的私权力的界限口益清晰。为了规范已逐渐剥离出市场的国家机关职能行使。1997年《刑法》修改时,渎职罪的主体被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内,虽然只增加了“机关”两个字,但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增加内涵减少外延,[1]与修改前相比,渎职罪的主体范围看似变窄了。但其实立法机关的这种限定将以往模糊的概念清晰化,并作出了规范解读,实则推动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2、新主体的扩大必要性随着经济发展的逐步走向深入,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立法机关不得不采用打补丁的形式对渎职罪的主体进行逐步的扩大解释°[2]时间司法解释立法目的最高检2000.4.30《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批复》2000.10.8《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批复》确认了在依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作为渎职罪主体。2000.5.4《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10.9《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10.31《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表明高检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再单纯注重行为人的国家编制身份而是将重点放在行为人行使的职权性质是否为国家公务。2001.1.2《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确认了执行国家公务的职权性质的重要地位。2002.4.24《关于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将企事业单位归入渎职罪主体的发展范围。最高法2000.9.14《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问题的批复》将非在编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从表中可以得知新主体的扩大就是在这种一脉相承的沿革中,为实现立法者初衷而产牛的。确切的说,现代渎职罪的主体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已由单纯的身份向职能方向转变了。这也是新主体产生的根本原因。二、追问:新主体渎职犯罪的独立考量必要性“新主体”的渎职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主体”相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独有特质,也就使其具备了独立考量的必耍性。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案例: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所幸没有人员伤亡。按照规定应当立即停产。可八宝煤矿在对情况并没有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派集团总工程师带领工人下井,采用封闭密闭作业,以隔绝阻断着火点。2小时后,采空区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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