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信通[2022]1号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5月1日施行。《信访条例》的根本精神适用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考虑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特点,目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依旧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在实施《信访条例》中,要按照《关于监察机关实施的说明》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以及军委纪委等纪检监察组织的信访举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实时报告中央纪委信访室。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2022年7月11日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顺应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稳定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创办法治政府的概括表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模范信访举报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的根本精神适用于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但在执行概括条款时要与《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精细结合。现就几个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受理问题1、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苦求,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3、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4、对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5、对其他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关于告知问题1、信访事项的告知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领会、切实的。2、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实名检举、控告以及申诉受理告知的概括实施手段由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作出规定。3、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要出具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见样张1)4、对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件实时转送。(见样张2至样张15)对前款3,4项的内容,告知后依旧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三、关于办理的程序和时限问题1、对署实名检举、控告问题的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的监察机关的承办部门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调查处理观法不服的,监察机关不按条例关于复查、复核的规定执行,但要听取举报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可怜况合理处理。2、对行政处分、监察抉择不服以及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申诉的办理,按照《行政监察法》的程序、时限等有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定执行。3、对监察机关承办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的其他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由承办的监察机关的承办部门书面答复信访人,程序和时限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4、监察机关对收到的属于下级承办的信访举报件原则上仍向下一级监察机关转办、交办,对其中不属于下一级监察机关直接纳辖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有直接纳辖权的监察机关交办,但要抄送下一级监察机关。四、关于查询问题1、对监察机关受理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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