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技局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江门市科技局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执法主体: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序号处罚名称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认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备注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直接影响,责令期限内能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违法行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没有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过劝谕教育,能够及时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虽已造成危害,但责令期限内能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或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救措施,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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