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型影像资料的证据定位探析

数字型影像资料的证据定位探析摘要:数字影像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型影像资料在诉讼实践中已广泛应用,为数字型影像资料进行准确的证据定位是司法实践和证据理论研究无法忽视的问题。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中国法定证据类型的历史与现实出发,在界定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概念的基础上对现行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定位学说进行比较评述,确定了数字型影像资料应归属视听资料证据,在询问、讯问中形成的影像资料也应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关键词: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定位;视听资料:D915.13文献标识码:A:1000-2731(2010)05-0073-04当前,随着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了数字化证据时代,数字录音、数码摄影与录像、视频影像、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电子公告等等,不仅广泛用于现实生活中,而且频频进入了诉讼领域。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数字影像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码影像产品的普及,数字型影像资料已基本替代传统的银盐照片和磁带录像,在诉讼实践中广泛应用。为数字型影像资料进行准确的证据定位,是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和判断这类证据的重要依据,也是健全和完善证据规则的重要参照。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能背离我国的证据法理与现行的证据法体系。一、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的概念界定准确界定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是其证据定位研究的出发点。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是指合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科学性原则,运用数码摄影、数码摄像、监控录像等专门的数字图像输入记录设备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获取、显现、处理和输出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客体影像的一种证据形式。依据上述定义其内涵应包括合法性、数字技术性和案件关联性三个方面,其外延从影像的存在形式上既应包括存储于各种电、磁、光等介质中的静态单幅图像(照片)、动态视频图像(录像)、数字化的幻灯以及多媒体影像等,也应包括打印输出的以纸质为载体的数码照片和各种以投影机、显示屏投影显示出的光学影像等。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是指以影像为载体的各种数字类证据资料;从作用效果上看,广义的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直接作为证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是通过影像显示的内容信息说明案件事实,如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监视录像和网络视频图像等。二是作为物证记录和检验的组成部分。作为物证记录和检验组成部分的数字影像包括用数字影像技术记录、显现和检验各种物证形态特征以及记录各种物证检验结果的照片和录像等。三是作为侦查资料和演示使用。作为侦查资料使用的影像是指用于各种犯罪信息系统的影像,如嫌疑人照片等;演示影像是用于演示现场状况和案件调查结果,如人像组合影像、现场复原图、事件三维动画重建影像等。而狭义的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能够直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数字影像信息,也就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主要是指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监控录像和网络视频图像等,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的数字影像资料证据,也就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数字影像资料。二、学界关于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定位的观点及述评作为证据的数字型影像资料应当归属于现行法律的哪一种证据形式,从目前的争论意见来看,我国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数字型影像资料如何定位主要有五种观点,即“分属传统证据说”、“电子证据说”、“书证说”、“物证说”和“视听资料说”。以上观点分别认为应将数字型影像资料划归为视听资料、书证、物证或者电子证据,有时也可能成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观点均是从我国现行的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建立在我国证据体系“七分法”的基础上,虽有各自的法理论证和法律依据,但同时各自有其不足。(一)分属传统证据说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颁布之前,传统的银盐摄影照片就一直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其证据的地位早已确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人们也注意到在当时的证据形式中并没有专门列出照片这一项,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照片的证据类别属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存在与此类似的情况。那么照片证据的归类是如何确定的呢?通常的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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