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发展之法学方法论之维

中国法学发展之法学方法论之维摘要:早期当法学方法论在西方的理论研究中愈发成熟时,在中国则颇为冷清。我国法学研究中缺乏对方法论的重视,使得法学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通过对法学方法论的定位、体系的简单分析,明晰其基本理论基础。再通过对我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阶段、研究现状的探讨,指出其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通过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方法论,来促进中国法学发展与完善。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法律方法;中国法学发展一、法学方法论的定位法学方法论就是法学方法的理论化、体系化,要探究法学方法论的内涵,就必须先明确法学方法的含义。方法二字不难理解,故关键又落于“法学”二字,这并不等同于我们平日里所指称的“法学”。德国的法哲学家德来尔说:“法学的用语在德文的语言使用上,虽有争议,但是通常是赋予广义的,广义的法学不仅涵盖了法律科学,还包括法官的、以及法律咨询的法律实务”,狭义的法学专指法律理论。在我国传统理论中,法学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包含了以法律为演绎对象的所有知识体系。法学方法论自西方引进至今,尚无具有权威性、通识性的理论体系,学者们各抒己见,各家观点虽不一致,但尚有共通之处。“法学非理论学科,而系应用科学,非徒凭纯粹的理论认识,即足济事”。王夏昊老师认为,法学方法是指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舒国滢教授则从广义和狭义两层面来区分,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鲁千晓等人认为,广义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方法,而狭义的法学方法则指法学研究方法,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方法为指导具体法律适用的方法。相较之下,笔者认为鲁千晓的划分更为合理,对于建构法学方法的概念更为明晰,对于法理学造诣尚浅的笔者来说更易理解。二、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每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6>法学方法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单个的法学方法,而是着眼于从总体上研究所有法学方法构成的知识体系,是所有这些方法的理论概括”。总的来说,一般而言,将法学方法论作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或者将法学方法论定位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顾又将其分为两种具体的、技术的方法,一是法学研究方法,亦即“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二是法律生成与适用的方法。有学者将我国的法学方法论研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哲学层次的方法论,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二个层次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三个层次是法律实践的具体方法,包括裁判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与比较的方法等。笔者认为分为两个层次更宜。第一层次是一般方法论,是哲学层面的方法论,它为法学方法论提供哲学上的依据和论证,起着导向性作用。我们在研究法的相关问题时,对应的便是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视角或探讨方法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哲学观。第二层面是上述哲学观指导下的具体方法,分属于法学不同领域而有相互联系的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构成了庞大的方法群。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法哲学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运用的直接目标是服务于部门法规范的实际应用。王利明教授将法学方法论看作是一个连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与司法实践及具体部门法水乳交融。笔者看来,理论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多以司法活动为研究对象,确切地说,是以个案中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质言之,法学方法理念主要是研究案件如何裁判。但---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是,这也并不能将法学方法论等同于裁判的方法,这无疑是将法学方法论工具化,过分侧重于应用法学方法论,导致了法学方法论的畸形发展,特别不利于理论法学的发展,因而有必要重新把科学方法论导入法学研究之中,即法学方法论应由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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