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地下民防工程立法与现状

上海小区地下民防工程立法与现状2005年10月21日,《北京晚报》报到,因为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的民防工程出租,小区居民认为租住在此的人员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海淀区民防办本月13日首次被业主告上了法庭。事实上,华清嘉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个别的,许多小区都面临着相同的困扰,这些困扰的背后,是产权归属的立法缺失。从新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来看,对民防工程的归属也没有作出任何的规定,于是引发了人们对民防工程的大讨论。结合这一讨论的契机,笔者欲对上海市对民防工程的相应规定及民防工程的现状进行剖析,以便大家对上海民防的权属及使用有一清晰的了解。上海市有关民防工程的规定:一、《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84年6月18日通过的,于当年7月1日实施。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民防工程大多为国家或国有单位投资建设,《办法》把民防工程分为公用民防工程与单位民防工程。公用民防工程主要是学校及公用场地下的民防,单位民防主要是指单位所管公房的民防工程。《办法》对公用民防和单位民防的使用、维护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上海商业发展的需要,还有关于民防工程改为商用等平时民用的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房地产开发,房子几乎清一色的公房及法制的不健全,所以没有所在权方面的规定,但是明确规定了民防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办旅社(招待所)、餐厅(食堂)、商店、工厂(车间)、医院等,其进步意义可见一斑。二、《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9日颁布实施,后在1997年12月14日经修改后,又重新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的。《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和平时期使用的需要,对厂房民防工程的使用规定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另外,其两点变化还体现在:一是明确使用民防工程要向民防部门交纳民防工程的使用费;二是对于拆除民防工程的,对补建民防工程和交纳补偿费作了更为可行的规定。三、《上海市民防条例》此条例于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条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防空法》的基本要求:一是明确规定地下防空工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二是明确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民防工程。基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条例不再要求“交纳民防工程的使用费”。四、《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此条例于2002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几点新的规定主要是:一是对民防工程的使用由原来的要民防办批准改为报其备案;二是规定除了公用民防工程外,其他民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三是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人,可以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可根据房地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是有一点规定却让人费解,即《办法》仍坚持使用民防工程要交纳民防工程的使用费,这实际上是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相矛盾的。上海几个民防的现状:小区一: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小区是1996年开盘,没有房产证没有交纳维修基金,小区的民防工程原来由开发商出租给商户做仓库,后经业主反对,被迫停止出租。后业主作为车库使用。助动车收费15元、摩托车收费30元,这两项收费归业主与物业公司。小轿车收费300元,归物业公司25%、房地产商75%,其中房地产商的75%的10%归业主所有。小区二:上海市嘉定区某小区,小区是2003年开盘,已经交纳维修基金,地下民防工程作为机动车车库使用,出租给业主使用,每辆车子每月收费300元,没有房产证,开发商已经交纳维修基金,没有办理使用证,民防办曾经进行过检查。目前人防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统一,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小仔细研读上海市有关民防的以上规定,不难发现其有许多的矛盾之处:一是《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人,可以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可根据房地部门的规定,办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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