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的思考

新刑诉法视野下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的思考摘要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明确了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作了较为全面和细致的规定,律师会见引发了热烈讨论。本文认为应该进一步对刑诉法第37条第3款中“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同时通过合理限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来平衡侦查权和会见权的冲突。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合理限制作者简介:吴敏娜,丽水市人民检察院。:D924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4)1-248-02一、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的焦点与挑战(一)新刑诉法下的律师会见的焦点1.律师行使会见权的时间提前。新刑诉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删除了原刑诉法第96条“讯问”后面的“后”字,使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从而律师会见时间也会相应提前。2.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变化。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委托辩护人,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3.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三不”会见权。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三不”会见权,即不经批准、不限时间和次数、不被监听。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除三类特殊案件外,对于其他案件,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改变了以往律师会见需要经“许可”或“批准”的局面。同时第37条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排除了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确保了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之间无障碍沟通。4.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范围进行调整。1996年《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新刑诉法将这一范围进行了调整,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5.增加保障性条款,确保律师会见权的实现。新刑诉法明确了看守所及时安排会见的义务,即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侵犯的救济途径。新刑诉法第47条规定了当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或侵害时,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情况属实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律师会见权的变化给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相对封闭的状态,使侦查工作趋于开放、透明,而相对应的是辩护律师工作的保密性,使信息不平等的状况有了相反的改变,使侦查工作面临一系列的新挑战。1.辩护律师自由会见使得侦查期限被进一步挤压。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由于律师会见不受任何限制,有些地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比侦查人员提审的次数和时间还要多。同时,因为律师会见时间的提早,也出现犯罪嫌疑人还没有送到看守所,律师就已去看守所申请会见的情况。2.律师会见使职务犯罪案件审讯难度增大。律师会见,使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这条信息渠道,可以清楚的掌握到外部的形势变化,使职务犯罪案件传统审讯中利用信息不透明给犯罪嫌疑人施压的方法基本失效。律师自由会见,一方面可能消除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的心态,另一方面可以从辩护律师处获取外界的重要信息,使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侥幸心理和防御抵抗能力得到极大的增强。在秘密会见的情况下,没有第三者在场,又不得监听,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言语交流等方式从事违反其职业伦理甚至法律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增加审讯工作的难度。3.律师会见使得职务犯罪案件取证工作难度增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同事、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甚至可能就是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共同的利益驱使或存在着依附关系。普遍存在不愿意如实供述的心态,至少是抱有不愿意让外界知道其如实作证、积极指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心态。现在,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可以使其在侦查人员询问相关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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