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运输

论刑法中的运输摘要:本文在介绍和评析现行理论对运输行为界定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以转移法定违禁品的主观目的为依据界定刑法中的运输行为。关键词:刑事违法;空间位移;主观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1-0000-01一、刑法中的“运输”观点综述(一)传统“运输”的定义在《辞海》中,运输是指使用适当的工具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移动的活动,它是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之一。《现代汉语词典》中,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把物资和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刑法意义上的“运输”虽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运输,但是在运输的本质含义上却应当是一致的,即都是实现人和物的空间位置移动,具有中介性。刑法中的“运输”从刑法用语的解释原则上来看理应符合这一最基本的精神。在考虑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同时,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我们对刑法中“运输”的解释,同样应当符合上述基本要求。(二)刑法中的“运输”概念综述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对“运输”行为进行专门的界定,刑法意义上的“运输”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并没有取得一致认识,因此,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笔者列举如下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资评析:(1)“境内位移说”,即所谓运输,是指在境内自身携带、托人或者雇人携带,以及经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由运输部门托运。(2)“违法空间位移说”,即刑法中的运输,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法律所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空间上的转移的行为。(3)“违法境内空间位移说”,即所谓运输,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在境内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故意对法定违禁品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空间上转移的行为。(4)“非法所有权说”,即所谓运输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其不具有所有权且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采取携带、邮寄、利用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空间上转移的行为。二、刑法中的“运输”观点评析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刑法中的“运输”行为的含义,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虽然上述定义对运输行为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概括,但是其对刑法中的“运输”的界定却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导致司法适用不明确、不统一。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境内位移说”的观点并没有对刑法中的运输与一般的运输行为进行区别,即是否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才是刑法规制运输行为的根本。而且此种定义也没有体现出刑法中的运输的中介性和居间性的基本意义。第二,“违法空间位移说”并没有明确界定“运输”的地域范围限制,导致运输的范围界定过宽,从而容易导致运输与走私的混淆。例如,住在边境的行为人某甲一贯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适逢严打之风,某甲认为毒品藏在家中不够安全,准备将毒品藏至住所附近的山洞之中。结果途中遭遇警察的例行检查,行为人某甲为逃避检查,迅速逃跑。岂料天黑草深,迷失了方向,一不小心就跑到了邻国。对此,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窝藏、转移毒品罪还是走私毒品罪则存在着疑问。第三,“违法境内空间位移说”虽然就刑事违法性和地域范围进行了限制,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因为即使是在境内进行运输,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运输,也不一定就是运输型犯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在境内进行运输的,同样以走私论处。第四,“非法所有权说”以非法所有权的有无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运输型犯罪的标准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是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相冲突的。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制造出毒品,自己又进行运输、贩卖的,则是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按照上述对于运输的界定,则显然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毒品进行运输的,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只需要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具体犯罪定罪量刑。此种做法是冲破了刑法的规定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仍然没有解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疑难问题。三、刑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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