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炸药雷管管理和采石行业税收控管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炸药雷管管理和采石行业税收控管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炸药雷管审批供应管理,加强采石行业税务收源头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炸药雷管管理和采石行业税收控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炸药雷管属于国家管制和专营物品。县公安局是全县炸药雷管的管理审批部门,县物资办和民爆公司是全县炸药雷管专营的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炸药雷管管理审批和经营活动。二、依法采石,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各采石企业必须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炸药雷管购买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采石活动。凡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将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各采石企业要根据经营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服从税务部门管理,积极主动申报、缴纳有关税收,严禁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予以严惩。三、严格炸药雷管的审批和专营管理。凡需炸药雷管的,必须在依法取得县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购买当月之上月完税凭证及购置相关证件后,方可到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已由县公安机关办理炸药雷管审批手续的,由县民爆公司严格按照与税务机关签订的代扣代缴委托协议及核定的税收征收标准,在销售炸药雷管时代扣代缴购买当月之上月的有关税收后,方可购买,否则,县民爆公司一律不予销售供给。凡擅自违规办理炸药雷管审批手续和出售炸药雷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非经营矿产品的爆破用炸药雷管购买,经税务机关查证确认后,出具证明,凭证明不予代扣代缴相关税收。五、本通告自2008年9月10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关文件精神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二○○八年九月三日关于采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各纳税户:现将《新田县国家税务局新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新国税联发【2008】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田县国家税务局新田县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九月二日关于采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采石行业的税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和《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炸药雷管管理和采石行业税收控管的通告》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采石行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收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采石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县民爆公司实行代扣代缴。二、本办法所称采石行业,是指利用机械(或人工)开采的石灰为原料制成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业。三、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执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有证件和资料。四、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从事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主教育附加等税费。五、对采石行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根据调查和测算,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核定征收标准,购买1公斤炸药应缴纳各种税(费)款6元,购买1箱炸药(24公斤)应纳各种税(费)款为144元。六、对于采石行业的税收,由县国税局、地税局委托县民烛公司代扣代缴,县民爆公司在供给销售炸药雷管时对购买当月之上月的税收实行代扣代缴,纳税人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拒绝缴纳税收。七、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八、纳税人有偷税、抗税、逃税行为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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