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使用的犯罪定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现予公告。2009年12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安区城南美好家园对面的农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上一位客户取完钱后忘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取回,遗留在取款机内,李某见机便查询银行卡的余额,发现卡上有几万元存款,遂萌生占为己有之念,便分四次从卡上取出6500元现金。后被害人通过取款机摄像头查到了被告人的相貌,并通过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一举抓获,现广安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李建波予以定罪处罚。笔者点评:据悉,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我们普通公民的储蓄卡,借记卡是否属于信用卡呢?根据其金融性质来看,储蓄卡确实不属于信用卡的范畴,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个立法解释就扩大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也就是说,拾取储蓄卡并冒用的,也定信用卡诈骗罪。在此,笔者提醒广大市民,拾取储蓄卡后,千万别擅自使用或冒领其存款,这是一个量刑很重的犯罪行为,仅数额较大的,就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处罚会更重。(广安区法院喻俊尧)论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认定刘飞(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目次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构造及其本质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二)国际信用卡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及思考(三)捡拾、侵占、盗窃、抢夺、骗取、抢劫信用卡的具体认定(四)冒用他人和恶意使用本人信用卡;使用作废的和使用有效的信用卡犯罪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修正案(五)加大了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如增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尽管如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仍然存在不少争议和困惑。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构造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立法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罪视为特殊规定,将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视为基本规定。只有当某种行为在符合了普通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具备特殊规定所要求的要件时,才可能以特别法条定罪。既然信用卡诈骗罪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理应具备成立一般诈骗罪所要求的本质特征、具备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所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也应如此: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银行等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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