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的概念说开来-浅议中国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从“企业”的概念说开来浅议中国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摘要:本文选取中小企业制度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主题,将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放入整个法律体系,以经济法学关于“企业”的概念为突破口,对中国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剖析,同时比照日本、美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出完善现行标准的几点建议。关键字:《促进法》《规定》现行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国外划分标准量质导言狄根斯在《双城记》开头,这样描述18世纪末的革命年代:“这是最好的时期,也是最坏的时期;这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任的年代,也是怀疑的年代;这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我们的前途无量,同时又感到希望渺茫;我们一起奔向天堂,我们全都走向另一个方向……”中国二十年的改革,就是一场持久的革命,虽未白炽化,但未尝不激烈,未尝不彻底。我们也在矛盾与摇摆中前行,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否定、肯定、再否定。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一大批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更重要的是,中国目前的企业格局将会因此改变,从而带来整个所有制格局的变化。中小企业,是法治市场经济中最为直接、普遍、灵敏的经济主体,是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因素。我国中小企业受政策左右,发展一路坎坷。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是法治经济建设的里程碑,被中国中小企业家视为“阳光版本”。然而,法律自身也需要发展过程。如何完善刚刚起步的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使其成为真正的“阳光”,普照中小企业,健全这一法治市场经济的第一主体,从而形成良性、健康竞争,激活整个经济体制,中国法学人任重道远。在为市场经济建设完善的法治环境这条道路上,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艰辛的一程,而划分标准的确定是第一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一切从脚下开始。一,中国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确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实施《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其相配套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构建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明文规定了对“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企业”的适用,有利于消除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政治歧视。在制定具体标准时结合了各行业特点,增强可操作性,防止了体制僵化。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以所有制确认企业类型的时代接近尾声,企业自身活动更具可测性,能机会平等地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但是,此标准在一些方面尚欠缺可操作性,不严密、不合理之处还有待完善。二,现行划分标准中存在的问题1,对“企业”界定不明而出现的问题(1)现行标准界定“中小”,忽视“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中,包括了如下要素: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2,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4,不以企业所有制和形式作为划分标准。紧接着,第二款界定了判断“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标准:结合行业特点的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第二条”突破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壁垒,从客观的,易于量化的标准界定“中小”,但没有对“企业”的任何解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作为《促进法》的配套规定,分行业地将《促进法》所确定的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作了具体量化,依然未对“企业”做出任何解释。(2)对“企业”以现行立法逻辑为标准加以界定的不合理性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是一定的组织。依据主要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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