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侵害名誉权一案代理词

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长春市风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我、孙颖担任本案当事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2006年4月29日,原告从被告方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房屋合同中约定:合同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的365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存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受买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即: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受买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日内将受买人已付房款退还受买人,并按已付房价款5%赔偿受买人损失。商品房于2006年5月25日交付于原告。开发商于2009年1月23日才取的开发商品房的预先登记。同日,长春市房管所下达了对该楼盘的预先登记通知书。开发商曾多次通知过原告,但原告不予配合。二、(一)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事实清楚。2006年4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签约后原告分两次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06年5月25日将房屋进行了实际交付。2009年1月23日被告取得了预先登记并下达了对其楼盘的预先登记通知书。2011年1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二)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且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同商定,应予驳回。被告曾多次通知原告来办理产权证,但其不予配合。导致原告至今未取得产权证。假如原告能将所需的资料准备好,并积极配合,开发商愿意帮原告办证。因原告存在过错且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双方当初订立的合同商定,法院应予驳回。综合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长春市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亚贺孙颖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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