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资不实法律责任及其股权转让后责任归属

论出资不实法律责任及其股权转让后责任归属摘要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和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本文除探讨法律明确规定的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问题外,还拟进一步探讨此时股权转让后的后续责任承担等问题。关键词出资不实法律责任股权转让中图分类号:DF411文献标识码:A由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实践操作中会出现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则构成股东出资不实的问题,从而引发一系列责任归属问题。一、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首先,为完善公司资本充实制度,针对实物出资的形式,必须有严格的资产评估制度和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制度。适用该责任的条件之一是“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仅仅一般的低于则不适用该规定的责任。其中“显著低于”的标准如何,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根据出资不足的比例来确定。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当股东出资达不到应该出资额的三分之二的时候,才可以认为是显著不足;(2)根据公司业务要求的最低注册资金限额来确定。即股东的出资虽然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是根据公司的性质如果出资不足达到无法开展经营的程度,也可以认定其出资显著不足。其次,该责任内容亦未规定倘若因股东出资不实而造成公司损失以及实物财产与实际价额差的利息是否在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这是《公司法》所欠缺考虑的地方,立法上应该加强对受害公司的保护与救济。二、足额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对于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而要求公司其他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多数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基于《公司法》上的“资本充实责任”。这种“资本充实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连带责任。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公司法》规定这样的连带责任以使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相一致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从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出发,对于让他们承担这种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是欠缺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公平、效率等多方面考虑,应该区分出资不实股东责任和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责任,对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过错责任。三、出资不实股权转让下的补缴责任归属(一)有效转让合同中的责任归属。笔者认为有效的转让合同中,应由受让股东承担对公司的补缴责任。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相对性角度出发,出资不实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并持有公司的股权,因而具有了股东的资格,继受了出资不实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亦规定了出资不实股东应当承担的补缴责任。(二)、可撤销的转让合同中的责任归属。可撤销的转让合同中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应区别受让股东是否行使撤销权而有不同:一方面,受让股东主张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转让合同归于无效的,责任归属应同于无效转让合同,即受让人不必承担补缴责任。此时虽然受让股东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但因受让股东的股权缺乏有效的受让合同这一实质要件,故不应认为其有向公司的补缴责任。另一方面,受让股东不主张撤销的,转让合同有效,补缴责任则应由受让股东承担。(三)、无效的转让合同中的责任归属。无效的转让合同中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原则上应由出让股东承担,因为既然转让合同无效,股权并未发生转让,则法律应保护的是合同前的法律秩序,即继续由原股东承担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对此基本无争议。四、结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该差额的利息以及受到的其它损失;公司债权人由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直接要求该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出资时的其他股东和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出资不实的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确定出资不实股东责任归属的基础:合同有效,由受让人承担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和对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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