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江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五)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江安县户籍且在江安县长期居住的以下人员:(一)特困人员;(二)孤儿;(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七)因灾、因病突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对象。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四种救助方式;原则上当年医治的当年救助,确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及时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以前申请;救助标准随上级救助政策及江安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第五条资助参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含纳入低保兜底对象的建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持二代残疾证1-2级)按个人当年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建卡贫困户按个人当年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由扶贫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参保。第六条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病、重残人员和65周岁以上老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主要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县府办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江府办函〔2017〕27号文件执行。第七条住院医疗救助(一)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宜宾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当年政策报销后,在除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后,剩余费用由民政实施全额救助。特困人员对象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长期居住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需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的要有医院逐级转院手续(急诊病人除外);如需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病人及其亲属先行垫付出院后按规定予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原则上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卫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如果重症患者必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药品、卫材、诊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其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并组织专家组对每一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药品进行必要性审定,对不是必须使用的由医院自己承担费用,对必须使用的药品费用每季度末由医疗机构汇总报县民政局(同时附每名患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由民政局牵头组织卫生计生局、医保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形成专家组进行审定,对必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药品的费用由民政局结算支付,不是必须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二)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份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三)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按县政府2008年第40期会议纪要执行,由乡镇向民政局书面报告,经民政局领导签批后,送到县康复医院和市康复医院医治,采用单病种按床日限价记账制结算,每人每天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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