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侵权泛滥的危害与权保护措施

数字出版侵权泛滥的危害与版权保护措施本文导读:这是一篇关于数字出版侵权泛滥的危害与版权保护措施的文章,“互联网+”的发展,使各行各业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版业也不例外。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由单一的传统模式转向传统+数字模式,并且数字模式占据的比重越来越高。数字作品的高效、优质、可复制性,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侵权;一、前言"互联网+";的发展,使各行各业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版业也不例外。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由单一的传统模式转向传统+数字模式,并且数字模式占据的比重越来越高。数字作品的高效、优质、可复制性,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行为的泛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表示:着作权纠纷案现已占据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半壁江山,而涉及网络的着作权纠纷案件又占据了着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在个别地方,网络着作权纠纷甚至占到了着作权纠纷的80%以上。随着着作权领域的不断拓宽,这个比例还在不断攀升。二、数字出版侵权泛滥的危害首先,数字出版侵权,会使出版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受到重创。一是,内容创作者,因侵权行为而失去了应从数字版权中获得的利益,而且可能是巨大的利益,就像易中天先生所说的,"可能失去一栋别墅";。另外,创作群体是呈"金字塔";状分布的,除了位于塔尖少数名作家收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之外,其余大部分作者的收入并不多。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可能连正常的生活都难以为继。假以时日,作者必然会严重流失,相应地,必然导致出版产业链的源头受到重创。二是,内容出版者,即出版社,失去的不仅仅是应从数字出版中应获得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很可能失去对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信心。出版社是出版产业链中重要的一环,他们是连接作者和读者的桥梁,没有他们,作者创作的作品就不能跟读者见面。若出版者对数字出版失去信心,必然会对出版业的数字化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三是,对内容平台商来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平台再好,但没有高质量的内容,没有合法的版权作支撑,一切都是空中楼阁。四是,对读者而言,若没有内容创作者、出版者和平台商的工作,读者就没有好书可读。长此以往,甚至"无书可读";。其次,数字出版侵权,会严重影响文化传播和文化安全。①从文化传播内容看,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容及程序监督,极易导致作品的实质内容或附加内容存在危害读者身心健康的内容安全,如,传播低俗内容、有害禁止内容或传播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内容。②从文化传播结果看,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性,致使侵权所传播的危害性内容传播亦快而广,影响亦大而恶劣,尤其是涉及有害禁止内容或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内容,产生的恶劣影响会难以想象。因此,数字出版侵权行为势必会影响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安全问题。最后,数字出版侵权,对经济领域的危害更是不言而喻的。①受版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属于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基本资源,支撑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广告设计、网络信息等众多的产业群。侵权行为,会严重危及这些产业群的长远发展。②从国内看,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对提高国家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数字侵权行为,不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会阻碍国家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③从国际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载体。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资源,成为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数字侵权行为泛滥,不仅会直接影响我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贸易,还会影响我国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损害我国对外国际形象。三、做好版权保护工作的措施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起草于1979年,实施于1991年。之后,仅在2001年及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工作。2019年,着作权法修订草案出台征求意见时,在社会上引发争议。这也是继2010年后的再次大规模修订。对此,法律界人士和着作权人认为,虽然本次修订是为了使着作权法更具实际操作性,但对于法定许可范围、侵权赔偿标准和着作权集体管理,修改草案和一些着作权人的愿望仍有一定差距。因此,法律法规的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而且,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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