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聊不仅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

裸聊不仅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编者按】近年来,裸聊成为网络色情现象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也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那么,裸聊行为应该怎么定性,可能够成什么犯罪?笔者带你见识一下。对于裸聊行为的定性,刑法学界主要有无罪说、聚众淫乱罪说、传播淫秽物品罪说、组织淫秽物品罪说,但对于“一对一”单聊模式,对他人不产生任何影响,通说认为这是无罪的,是个人性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现在很多人利用被害人的无知,威胁被害人进行裸聊。这种带有胁迫性的裸聊,是否也能安全呢?学界对此有争议,有人认为是无罪的,因为裸聊行为在发生时,行为人和被害人不在同一物理空间,双方无法发生身体上的接触,刑法不应该介入;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猥亵犯罪,因为威胁被害人进行裸聊的行为,对被害人形成了精神强制,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最终,司法实践支持了有罪的观点,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生效判决:判决书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的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兴化市周庄镇文峰小区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具体分述如下:(省略)指控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涉案被害人均未满十二周岁。2、被害人杨某乙、夏某、李某甲、高某等人的陈述、部分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3月份至2014年8月期间,网名“燃烧的蜡烛”或“克服一切”的陌生人曾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并自称是学校下学期的生理课老师,下学期学校将开设生理课学习人体构造,上课时男老师教女同学,女老师教男同学,并要求脱光衣服学习,现在进行视频教学的被害人可以做课代表,课上就不用再脱衣服,被害人均信以为真,在视频里按照被告人乔某某的要求,脱光自己的衣服,并按照被告人的指导抚摸自己的乳房和生殖器,被告人也脱了衣服对着下身做出淫秽行为。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案发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的红色U盘一个等。。。。。(省略)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乔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并将裸聊的视频保存在红色U盘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1、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猥亵儿童的手段一般是指“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与儿童身体直接发生接触的行为,没有接触儿童的淫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无规定也无可参考的指导案例。2、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乔某某未对被害儿童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为:1、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本院认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被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是其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冒充女童的生理老师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强制,诱骗被害人在网络视频内脱光衣服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他本人的淫秽行为,该行为侵犯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2、被告人乔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能否认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及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均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乔某某虽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但其通过网络视频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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