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要点评析1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要点评析(2010-05-2515:25:19)转载【编者按】2009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供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本期特别推出的口径解读文章是持万咨询机构首席顾问王桦宇先生撰写的《最新江苏省劳动争议裁审细则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希望能给企业在理解和掌握最新《意见》上有所辅导和帮助。最新江苏省劳动争议裁审细则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江苏省劳动仲裁委、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要点评析王桦宇(王桦宇持万咨询机构/持万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顾问本文原载《劳资关系》2010年第1-2期)一、劳动关系的主体第一条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第二条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委托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发包组织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向个人承包经营者追偿。条款解读在劳动关系主体部分,《意见》明确了如下几个要点:(1)协保、内退员工与用工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并在劳动标准上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是,对于a、订立无固定期限,b、支付经济补偿金,c、办理社保等与工龄相关的三项待遇,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协保、内退人员本身与原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或者是已经享受退休,对于工龄事项不能再次核算。(2)对于未办理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其实际授权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比如上海公司到苏州设立办事处,以办事处名义与当地所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以上海公司为用人单位。(3)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用工关系不按劳动关系处理,而是按民事雇佣关系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仅包括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还包括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手续的情形。(4)对包工头等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并致其损害的,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以保护弱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权益。基于公平原则,允许发包组织依据承包协议向个人承包经营者追偿。企业应对企业在招用员工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适当岗位上招用一些协保、内退和退休人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办理社保可以降低用工成本。比如在工程设计岗位可以招用些内退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又如在薪资成本需要控制且技术性要求不高的岗位可以招用一些协保人员。这其中,可以与退休人员可以订立民事劳务协议,相关待遇自由约定,不受劳动法特别约束。(2)对于设立外地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要将用工权力适当收回到总公司,防止分支机构自行招工操作不慎造成用工风险。(3)对于保洁、保安、后勤等外包的岗位,应选择经由工商登记而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承包,至少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可能会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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