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约车业态发展中的新问题与规制创新

我国网约车业态发展中的新问题与规制创新摘要: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时代出租车市场的新业态,其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和多样化选择的同时,也受到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抵制,各国政府对网约车的发展都进行了一定规制。我国是第一个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国家,但相关政策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网约车市场明显萎缩,一些细则难以有效实施,网约车规制需要进一步创新。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各有优势,网约车规制不能着眼于数量限制,而应促使二者将自身优势最大化以满足市场需求;国家要明确方向,地方则应根据实际补充完善,地方政府在网约车规制创新中应发挥积极作用;要通过政企联动实现对网约车的大数据“互联网+”监管,也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监管和自我监管。关键词:网约车;巡游式出租车;出租车;网约车车辆标准;政府规制;规制创新;共享经济:F5727文献标志码:A:16748131(2018)01006506一、引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交通强国”,新时代将开启建设交通强国新征程,这是党和人民赋予交通运输行业的新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关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出租车行业,应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盼,为民众出行带来更大便利,发挥更大社会效益。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以Uber为代表的网约车服务平台已在全球超过300个城市推广,且随机应变地遵守着不同城市和地区的交通运输规定,但其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2010年,最早的网约车公司优步(Uber)在美国旧金山成立,该平台于2014年初进入我国市场。其出现之初被官方定性为“黑车”,但在逐步发展中得到了认同,以传统出租车的合理补充身份快速发展。2015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表态直接使用“网约车”一词,承认其积极意义,并认为其是一种新的交通服务模式。网约车这种新生业态因被公众接纳而发展飞速,但总的来讲其出现时间并不长,自身的发展瓶颈与问题并未完全凸显,即使初步显现,相关研究也不够全面。国外学者较多从共享经济的角度来研究网约车,如Fish等从共享经济存在的问题方面加以剖析[1],Bolton等从信息反馈与供需互相评价方面进行研究[2],Rayle等认为网约车司机的动机是经济收益而非与乘客共享相同的目的地[3]。而国内学者较多从网约车的合理定位[4]、政府管理模式[5]、与传统出租车的矛盾[67]、网约车监管与规制[89]等方面进行研究。网约车服务是基于移动通信技术和大数据平台的一种新型交通服务业态,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具体表现。借助移动通信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网约车受到广大乘客的推崇并发展迅速,事实上也一定程度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求,缓解了打车难的困境,同时还有助于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但网约车对传统的巡游式出租车行业的冲击也是巨大的,尤其是在网约车发展初期,其在营运与非营运、合法与不合法、风险责任等方面的模糊不清也造成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新业态与旧利益的冲突使得关于网约车合法与否的争论成为各国社会聚焦的热点话题。在我国,网约车的发展也给本已饱受争议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冲击,各地相继出现了专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产生冲突或罢运事件,而地方政府对网约车合法与否大多持观望态度,部分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甚至将其视为“违法运营”,网约车的运营与发展急需“正名”。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述两个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文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随即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国家。在两个文件中,网约车被界定为出租车中的一类,出租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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