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件评查报告

信访案件评查报告篇一:涉法信访案件评查之问题分析涉法信访案件评查之问题分析-----发言稿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下午好!感谢院领导对我的信任,让我有幸参加了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工作,使我有机会向其他县市的同行学习经验,交流心得。现在我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自己的感想向大家做一汇报,并希望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一、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评查情况。评查工作开始前,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冯利敏做了重要讲话,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评查,对评查出的错案,一定要落实责任倒排制度,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各评查小组不得向外泄露评查的案件及评查情况,不得和其他小组交流案件。具体的评查工作是这样的,首先分成十三个小组,每组三个人,由公检法部门的人员和律师组成,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组长负责本小组的工作。每天上午八点半到会务组领取卷宗,十一点半将卷宗交回;下午两点半再到会务组领取卷宗,五点半再将卷宗交回。评查主要是阅卷,也可以约见当事人、调度办案单位,然后每个人提出个人意见,进行讨论,最后形成评查报告,每个人必须在评查报告上签名。若形不成结论性意见,将案件提交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二、法院的卷宗问题少,公安机关的卷宗问题多。我所在的评查小组共评查了法院两个案件,这两个案件无论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基本上不存在问题。而评查的公安机关的三个案件,存在的问题多,我想提出来让大家注意:〈一〉依据现有证据可以定案而没有定案。卷宗中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受轻伤的法医鉴定,被害人是一个七十六岁的老太太,又不存在二次伤害和自伤的可能,只是因为嫌疑人拒不承认,就没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造成受害人的儿子多次上访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二〉办案环节缺少审批手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在卷宗中根本看不到审批手续。〈三〉询问被害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其所在单位、住所和公安机关这三个地点以外的地方进行,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方式违反规定,卷宗中多处存在诱供的情况。〈四〉当事人的权利应当书面告知的没有书面告知。〈五〉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一个治安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派出所两年后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三、法院案卷存在的问题。我们小组评查的两个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基本没有问题,质量很高。但是仔细阅卷,还是发现了以下问题:〈一〉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条已对级别管辖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承办法院还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致使案件判决后,原告不服多次上访反映该问题。〈二〉案由不准确。两件行政诉讼案件,一件是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件,一件是原告要求行政奖励的案件,两个案件的案由一栏均填为“行政”,我认为这绝不是承办人工作能力低出现的问题。从案卷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我认为在院领导严格要求下,通过广大同志们的努力,类似的情况绝不会在我院出现。如果每件案件都做到了认真研究案情,准确适用法律,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我想我们法院一定能够实现别人出错的地方我们没有出现错误,别人做得好的地方我们做的更好。同志们,我是进入法院工作的一名新兵,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以上发言,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篇二: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自查报告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自查报告市信访局:根据市信访维稳办《关于认真开展全市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自查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中心立即组织专人负责,对2011年1月以来由市信访局书面交办及网上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今年,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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