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引发的思考2008-6-1717:20:02简要内容:当前,在我国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快速致富心理,炮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聚敛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之势已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类犯罪因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故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集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部署。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7日电:当前,在我国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快速致富心理,炮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聚敛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之势已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类犯罪因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故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集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部署。缺乏法律制约的集资活动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本万利的投资机遇,也可能是圈钱无数的洪水猛兽,一旦资金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发生了问题,便会连锁反应到其他金融、社会领域,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多发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也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安定因素,甚至引发公众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日前成功侦办了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案涉及我市多个区县的数百名群众,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男,1962年出生,黑龙江人,小学文化,黑龙江省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男,1957年出生,辽宁人,初中文化,哈尔滨市B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林某获悉了黑龙江省阿城市将对市内一座古寺进行复建的消息,遂产生在寺后修建一座“万佛城”,即修建一座可容纳数万灵位的灵骨塔、依靠销售灵位牟利的念头项目预计三年时间完工,五年后可将数万座灵位全部售出,预计获利数亿元。为获取此项经济效益,林某决定参与出资开发古寺复建项目。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林某找到邢某,二人经过商定,达成了分工负责以及在社会上向公众进行集资的意向,由林某负责办理复建古寺的相关手续以及项目施工,邢某负责集资活动,并向林提供集资款。随后,邢某通过他人与我市人员李某、刘某、曹某等人取得联系,鼓动她们参与集资,并制定了年息为40%至50%、吸收公众存款超过5万元即有奖励等方案,以其所在的B公司名义在津大肆宣传项目投资,积极进行发展成员、吸收公众存款及返款等活动。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邢某在津设立李某、刘某、曹某三个负责人,下辖彭某、黄某等若干小组长,小组长再各自广泛拉拢人员参与集资。集资方式分为A、D两种,A种方式为:每季度返25%本金和10%利息,即一年内本金返清并加返40%利息;D种方式为:每月返5%利息,返10个月,共返利息50%,一年后返还本金。奖励方式为,揽存者揽存超过5万元即可奖励500元,超过30万元奖励800元,超过100万元奖励1000元,超过500万元奖励1500元。期间,林某、邢某采取用后款还前款的方式维持其揽储行为。2006年1月13日,当邢某再次在天津站某饭店内召集会议时被公安河北分局经侦支队抓获。此后,林某、李某、刘某、曹某以及彭某、黄某等全部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经查,上述人员在本案中从天津地区直接或间接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66.545万元人民币,邢某将其中的600余万元交给了林某,由林某用于古寺项目的投资,另400余万元由邢某等人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宜的日常开销和返还本金与高息。日前经天津市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判决,林某、邢某、李某、刘某、曹某以及彭某、黄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法律法规解析: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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