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第1页共11页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摘要]作为特殊财产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现行法未作有明确统一规定。国外对此的法律规定既有以美国为代表的绝对适用的态度,也有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完全否定的主张,还有日本、法国等限制性适用的观点。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状,盗赃物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只不过要同时附加一些法定条件加限制,使之更加规范完善。[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D920.4[文献标识码]A[]1671-5918(2016)07-0097-02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依据传统理论是不适用的。我国《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违法犯罪中涉及的盗赃物是否适用却没有提及。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通常做法是对于赃款赃物都会进行无限制的追缴,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第2页共11页这种做法其实并不合理,我们不应当只保护原所有权人(即受害人)的权益,善意受让人通过合法善意取得的权益也应当给予保护,那么如何有效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解决盗赃物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一、基本理论(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占有人对占有的他人财产无处分权,在无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占有人私自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假如受让人在购买该财产时对此无权处分并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还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受让形式要件,那么该财产将归受让人所有。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本人任意授予他人以财产占有的,只得向相对人(占有人)请求返还,而不得向第三人追回,不可追回的只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以手护手”原则体现了对善意受让人合第3页共11页法权益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原所有权人对物之所有权的追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各国在立法中纷纷采用了该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最终形成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打破了传统意义上所有权人对物之绝对主义的取得所有。这种不同于传统观念的对善意受让人利益的特殊保护,更加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更能体现公平价值,更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二)盗赃物的界定1.盗赃物的范围。对于盗赃物的范围界定,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学术界意见并不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之规定可推断出,法律规定中对盗赃物范围的界定较为宽泛,包括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一切财物。而根据近代民法基本理论的相关内容可知,学界通常认为行为人在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通过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行为、非法手段的情况下取得占有的他人财物属于盗赃物。相反的行为人通过侵占等违第4页共11页法手段取得占有的财物,是基于一定程度的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属于盗赃物。笔者认为这个范围界定较为合理。2.盗赃物的分类。依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根据性质,可将物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在市场中依法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该类物为特殊物,不能当做普通商品进行流通,所以即使其成为盗赃物也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另一种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进行自由流通的,即民法上的自由流通物。此类物的普通性决定了其在成为盗赃物之后,虽依法不得进行流通,但实践中仍有被转让的情况发生。显然,只有民法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存有争议。3.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两类特殊动产。这两类特殊动产,占有即视为所有。所以当这两者成为盗赃物时,对它们占有的人就视为拥有所有权,此时占有人对它们的处分即视为有权处分,受让人也当然可以取得该受让物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处分为无权处分,第5页共11页显然此处的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二、浅析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现行法规定我国目前对此的规定比较杂乱,不够明确统一。现行法中既有肯定性规定,如《票据法》第12条规定了票据作为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同时也有否定性规定,如2012年公安部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规定了赃物查证属实的应及时返还被害人,否定了善意取得的可能。盗赃物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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