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郑质监监发〔2009〕28号关于印发《郑州市2009年四季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质检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制定的《郑州市2009年四季度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局要加强对市定检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领导承检单位要认真对照计划进行分解,合理安排,编制实施计划,保证计划落实。对需要进行现场检验的以及不能按产品标准进行抽样、全项检验的和判定的产品,承检单位必须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对国家已实施生产许可的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品,按照生产许可证细则规定的监督检查项目和要求进行。二、各单位在实施定检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只对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检验报告内容应准确、详尽,要注明代表批量及受检企业的详细联系方法。三、各单位要在对企业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确保定检计划完成率达到100%,企业定检覆盖面达到95%以上。四、各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此计划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超计划检查和重复检查。凡未经省局批准的检验计划一律不得开展;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逐级申报,经省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市定检计划安排的产品,各单位若发现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已被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检查的,承检单位应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监督检查。为了避免重复检验,凡计划中已安排县(市)质检机构检验的产品,市质检机构仅限在市区内进行抽样,不在该县(市)抽样。五、抽样人员到企业后,应主动出示市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市监督检查委托书》(复印件有效)和市定检计划及其它必要证件。抽样前,应向企业说明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验依据、判定原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六、抽样应严格执行有关产品标准及实施细则,样品应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定随机抽取。受检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抽样,并无偿提供样品,不得拒检;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尤其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记录获证日期及许可证编号),并对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能力、出厂检验等情况进行认真记录。七、产品检验按有关产品标准及实施细则进行,并对产品检验结果作出判定,企业明示的技术指标高于产品标准的,按企业明示的指标判定。对企业产品标识有强制性要求的,应作为检验判定内容,有分等规定的应按等级判定。检验后样品除消耗部分外,异议期满后,其余样品由承检单位负责通知受检企业取回或启封封存的备用样,不得私自处理样品。八、各承检单位要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市局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定检中不合格生产企业整改后处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局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理结果上报市局。九、检验的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受检企业收取各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十、各县(市)局2009年第四季度《年季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年季度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下半年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于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电子版文件,《年季度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应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excel格式创制,按要求填写,不得缺项。十一、市局将对各有关承检单位定检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抽查,对违犯市定检计划的单位,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停止承检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件:郑州市2009年四季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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