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比较广告的现状与发展

中国比较广告的现状与发展【摘要】现今,在众多的广告形式中,比较广告越来越多地受到青睐,但在比较广告的实践和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学术引导缺失;立法滞后,法规缺陷;实践中缺乏理性和科学性,影响了比较广告的实际效果及其正常发展。面对我国比较广告的这样一种困境,比较广告应该结合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式,根据比较广告的特性,从广告管理者和广告经营者两方面进行比较广告的管理与规范。【关键词】比较广告现状解决方法在商品同质化水平极高的时代,如何能够让自己的产品与众不同,独具一格,除了聪明独特的产品定位外,广告投放者最常采用的广告策略还有比较广告。并且随着中国的入市,中外广告管理体制的不同必然会给广告管理者和广告经营者的广告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在外国,正当的比较广告是合法的。例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认为,比较广告可以鼓励竞争,也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享受。比较广告是市场经济的经营者竞争越发激烈的表现,而合法的比较广告也应该得到政府的保护与支持。最为经典的案例应属可口可乐于百事可乐之间的红蓝广告对抗战。两大可乐公司的广告大战非但没有两败俱伤,反而出现了一种其乐融融的竞合关系。双方通过广告竞争与炒作,在看似你死我活的竞争中皆大欢喜。而在中国,比较广告却是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比较广告,但对比较广告基本持否定态度。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六)贬低同类产品的;国家工商局在1993年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四章比较广告中就比较广告的广告原则、比较内容和比较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但未对比较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说明。而对于直接比较的形式则一律禁止。《广告审查标准》(试行)32条明确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广告或服务,或采用其它直接的比较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则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没有直接使用〃比较广告〃这个概念,只涉及两方面规定,一是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是禁止进行某些比较。我国的广告立法的状况是,起步较晚,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滞后性显现的日益严重,目前我国的广告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比较广告做出详尽周全的规定,使得我国的比较广告处于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境地。我国法律法规在比较广告方面的缺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法律对于比较广告的界定过于简单,使得在审判实践的过程中执法者判断模糊不清。(2)内容狭窄。最早的《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严格地讲,不是针对真正意义上的比较广告,因为它将比较广告的内涵限定在违法性之中,且外延也仅局限于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使用范围相当狭窄。其后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提及的比较广告虽在内涵上作了扩张,即不拘于〃违法性〃,但外延仍局限于禁止性法律规范,而且比较的对象只限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使用的范围仍然狭窄。(3)规定简单,法律层级较低,且不统一。虽然各部门规章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比较广告的内容,但是规定简单、零散,缺乏统一的标准。《广告审查标准》(试行)虽然对比较广告作了专章规定,但条文亦相当有限,且仍处于试行状态,何况作为部门规章,效力又大打折扣;(4)广告立法滞后,我国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随着经济参与主体的不断扩大,市场经济的竞争也愈加的激烈,合理的比较广告作为促进合法竞争的产物与促进物,其发展势头必然势不可挡,而我过的广告立法对于比较广告的管理依旧停留在加入世贸以前的水平,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比较广告如何摆脱困境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若要改变我国比较广告的现状,应该从广告经营者与管理者两方面去约束和规范。首先从广告管理者方面,应该面向市场,结合中国现实情况尽快完善立法,规范比较广告的经济活动。1、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仅应该考虑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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