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声电子报9《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评析

〖目录〗(点击标题可直达内文)专题《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评析〖专题〗《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评析左图:《南方都市报》报道突出幼女12岁绝对保护年龄线。10月24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案始,近几个月来,媒体突出报道未成年人遭性侵害个案,性侵害成为2013年最受社会关注的犯罪问题之一,最高法等四部门《意见》是权力机关对社会呼声的回应,难得务实。新华社报道称《意见》“内容强调‘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即主要针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发生在校园内的性侵害,以“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从严”为导向。《意见》所指的性侵,包括刑法中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Women’sVoiceWomen’sVoice第139期2013.11.7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其中一部分内容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整合和再强调,更引人瞩目的,是对“一些法律使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的首次明确规范。在《意见》发布的第二天,全国妇联表态称它“得民心、顺民意”,“积极拥护”。不过,《意见》内容涵盖广泛,准确的评价,首先应基于条文的细究,更需要实践检验。以下仅据目前能搜集到的信息,仅从文本层面,评析《意见》中一些特别值得注意的规定。※专门规定“特殊职责人员”责任强化对14-18岁少女保护《意见》中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性侵害的加重责任。这些人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论处,与14岁-18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则要考虑其优势地位和受害者的处境:“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最高法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此解释说:“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今年9月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女童保护研究报告》进一步解释了权力关系对校园性侵害的作用:“在学校里,教师和学生有着特殊的等级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不仅仅意味着社会地位,还意味着某种权力不对等的关系。在学生心目中,老师拥有着无上的权力。因而,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如果教师要侵犯学生,学生几乎没有防范和反抗的能力。”将权力关系考察纳入强奸罪认定是《意见》的一大进步。14-18岁少女首次得到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此前刑法中的强奸罪对这个年龄段并没有特别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从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性侵及校园性侵《意见》规定对强奸、猥亵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一起列入,在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也被列入。《意见》还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猥亵,无论在场人员是否看到,均可被认定属于刑法中“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从重处罚情节。从最高法的新闻通告看,此条针对教师在教室内有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或课桌遮挡猥亵学生的行为,今后是否应从重处罚将不再有争议。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猥亵,也将受从重处罚。《女童保护研究报告》指出,“很大一部分(性侵害)受害者是缺乏基本监护的儿童群体,例如留守、流动儿童、智障儿童等等。基本监护的缺失给了侵害人大量的可乘之机,并且事后难以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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