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邹安发〔2010〕2号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二O一O年一月七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严防严查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县、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城乡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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